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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强制

更新时间:2015-08-21 14:14: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1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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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的公务员、政法干警、事业单位等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各位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提供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强制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更多的复习资料、习题及各类考试辅导课程为广大考生备考服务,敬请关注!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特 征: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 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④行政强制的法律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①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②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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