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贵州考区报名确认入口
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贵州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及打印准考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网上报名确认网址及时间:
贵州考区考生务必于2015年11月2日9:00-7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ip地址219.151.4.99)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待审核通过后(24小时内)用网银(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确认(100元),缴费时间至2015年11月7日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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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于2015年11月2-6日(8:30-11:30,14:30-17:00)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02室)办理。
三、关于报名信息修改:
报名确认中,考生可申请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招录机关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报名信息须于2015年11月2日-6日(8:30-11:30,14:30-17:00)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信息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1楼1102室)办理。
四、准考证打印网址及时间:
报名成功的考生务必于2015年11月23日10:00-27日17: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办理协议:
1.本网站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拥有,考生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才可以办理本网站的网上考试信息业务。
2.考生报考信息提交后,即构成考生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承诺。如因考生在网上没有留下准确的资料而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由考生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本网站不承担此类责任。如因考生本人的原因在网上报名出现错误(例如报考级别、专业、科目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所缴纳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将不予退还。如因考生本人的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信息、未按规定方式交费、未交报名表,从而造成不能成功报考,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3.在报名期间已提交了报名申请但审核未通过的人员,报名时间截止后不能够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含照片信息),视为考生报名失败。
4.考生报考信息提交后,表明:
您已阅读并理解了该考试的有关报考规定,并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自愿接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支付或现场交纳考试费用(注:现场交费需提交报名表),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3).未在本网站公布的《准考证》打印时限内完成《准考证》的打印,逾期责任自负。
(4).考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才能领取资格证书。
注:资格审核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准考证原件,另外免考部分科目的考生还必须提供专业年限证明。
(5).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6).本人已阅读、熟悉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考风考纪”栏目中的《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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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老师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老师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老师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老师小组负责人,由阅卷老师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老师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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