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公务员体检通知
参加面试并进入体检程序的各位考生:
按照《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职位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已公告)。现将体检的时间、集合地点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社部《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其公务员体检相关的规定。
二、体检时间: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
三、体检集合时间及地点:2016年1月18日早上7:00,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门口集合点名,地址: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省政府北大门)。
体检联系电话:刘建军,18638661999;苗伟斌13523403462.
四、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前必须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且不得饮酒、服用药物等,因违反体检规定的有关要求影响体检结果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主要注意事项详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须知》。
2、参加体检的考生请务必按时到达集合地点。凡是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到达,未能参加现场点名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三证”原件,因证件缺失在现场无法验证其身份的,将不能参加体检并取消其体检资格。
4、体检考生请务必将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主动交工作人员保管。在体检过程中,如发现考生使用通讯工具,即取消其体检资格。
工作人员在收缴手机时,会发一张领取收条,请妥善保管,避免造成麻烦。体检结束后,医院准备有体检餐,凭餐票就餐。
5、此次体检基础费用由我局承担。
但是考生体检后如有影响合格结论的项目,需做进一步检查,或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请考生适当携带一些现金,以备需要。体检医院按照物价核定标准统一收取。
6、体检考生集合时,工作人员会组织点名并确定体检编号,请考生务必记清自己的体检编号,以免错号影响你的体检结果。考生体检过程中,只报本人编号,不得将姓名告知医务人员。
7、体检时将有工作人员和导医分组引导,考生注意记清工作人员和导医,不要串组走失、跟错导医,以免影响体检结果。考生完成所有体检项目咨询导医后,即可自行离开。
8、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可暂时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涉及的考生请务必将情况告知工作人员并做记录;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待妊娠中止后进行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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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公务员体检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公务员体检通知供广大考生查看,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复习资料及精品课程请广大考生关注!
五、体检结果及考察人员名单请考生于体检后3—5日后,登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haqi.gov.cn)查询。
需要复查的考生,在复查结论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考生。
六、确定进入录用考察程序的人员,我们会及时与你取得联系,明确有关考察事项,也请你注意与我们保持联系。
七、根据有关规定,为防止顶替等舞弊行为,我们在体检的一些关键环节,将对每名考生进行录像资料备查,一旦发现顶替等舞弊行为,即取消相关考生的体检及录用资格。
八、录用体检工作全程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纪委派驻省质监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附件:《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查者本人按照要求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注意上端前5行考生个人基本信息不要填写,其他病史调查项目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整齐,不能遗漏。受检者签字栏中签“体检编号”,不需要签名。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无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可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项检查,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9、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体检结果有疑义提出复检的,凡是现场判定的体检项目,如血压、心率、视力、听力等,必须现场提出复检,当日复检并做出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如有影响合格结论的其他体检项目,需要当场安排复检的,由体检医院提出并安排复检;
凡是现场判定的体检项目,因本人没有复检而作出不合格结论的,当天体检结束后,一律不再复检,请考生务必注意!
10、其他需要主检医师综合评价给出结论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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