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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6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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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组织2006年下半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2001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公安机关特殊职位及现场报名个别机关除外)大中专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八个月以上)。
上述各类人员取得的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经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验印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后取得的学历。
在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同意方可报考。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六年的人员;在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未满三年服务期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3、近3年来,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88年11月15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7、报考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8、报考地(县、市)检察机关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职位
招考职位详见《2006年下半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
主要有:报名、笔试、资格审查、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个别机关招录的职位在自治区和部分地(州、市)现场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1报名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
2006年11月15日10时―21日24时(北京时间)。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
2006年11月13日―17日。
10:00-18:30时,中午不休息(北京时间)。
2、报名办法:
(1)网络报名:符合职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登陆新疆人事考试网站(网址:www.xjrsks.com.cn),如实填写《2006年下半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同时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JGP规格20K―50K),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报名表》(下载两份,现场缴费和面试时携带),交纳笔试考试等相关费用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5张及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3、交费时间及方式
(1)网上交费时间:2006年11月16日10:00时―22日18:00时(北京时间)。现场交费时间:2006年11月16日―22日(每天10:00时―18:00时)(网上交费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2)交费方式:通过网上银行交费的考生到工商银行网站银行缴纳笔试考试有关费用,24小时后访问新疆人事考试网站查询缴费情况;不具备在网上银行缴费条件的考生,携带《报名表》到笔试考试所在地指定地点缴纳笔试考试等有关费用。(具体现场缴费地点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4、报名与笔试费标准
笔试报名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执行。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费每人每门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5、准考证领取:2006年12月9日―15日通过新疆人事考试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6、要求:
考生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不得多报。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分《申论与写作》、《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门,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检察机关的考生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考生可免试,本科目按100分计算;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持有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免试。
(1)《申论与写作》考试: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基础知识》考试:12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考试: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3笔试加分:对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
    4、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定于2006年12月16日--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5、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门课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汉语基础知识》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6、笔试成绩公布
2007年1月10日18时(北京时间),考生可通过新疆人事考试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查询笔试成绩。
(三)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07年1月15日―17日进行资格审查。
2、公安机关资格审查由所招考的地(州、市)负责;报考地(县、市)检察机关、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监狱、劳教系统的资格审查均由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劳教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查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三)。
3、面试入闱人员本人需持下载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
4、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考生需携带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报考检察机关的考生,获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持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相关证明。
(四)心理素质测试
报考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及直属部门、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公安机关职位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不作为淘汰考生的依据。
心理素质测试时间定于2007年1月19日。
(五)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地(州、市)公安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面试入闱人员按照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确定,招录人数1―9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人数10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定于2007年1月20日--24日。
正式面试开始时间为上午:10:00时,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2007年1月10日登陆新疆人事考试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或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人事局。
4、面试要求
(1)报考地(县、市)检察机关、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监狱、劳教系统的考生须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报考地(州、市)公安机关的考生到所报考地区面试地点报到。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时提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时,考生需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确认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费用由考生承担,面试费用40元。
5、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六)体能测评
1、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劳教系统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劳教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公安机关、劳教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四)。
(七)体检
体检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地(州、市)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五)执行(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人事局报到。
体检不合格或有疑问的考生提出要进行复查的,经地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应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公安机关、劳教系统)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负担。
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详见(附件四)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生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在新疆人事考试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报考职位所在地区人事局或自治区用人单位。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公安机关、劳教系统)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九)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公安机关、劳教系统)、体检、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7年2月10日―16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
(十)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公安机关、劳教系统)、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凡参与考录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
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09
 
附件:一、现场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各地(州、市)现场缴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三、自治区各用人单位及地(州、市)人事局资格审查地点、联系方式;
四、公安机关、劳教、监狱系统招考说明;
五、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考察表。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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