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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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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老师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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