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务员申论农民问题复习资料
一、现象与材料
农民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存在着农民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经济问题,也有文化问题。但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妥善解决农民土地和农村保障制度。
材料一:中青报:把农民逼成老师是无奈的悲哀
一个小小的手术后,左腿骨折的妻子面临截肢,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称“不构成医疗事故”。今年9月7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对此案的判决书:“忠县中医院在对王朝珍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由中医院赔偿王朝珍69845.99元”,看着这张等了8年的判决书,周泽桂和妻子王朝珍禁不住抱头痛哭。(《重庆晚报》11月14日)
为了这场官司,周泽桂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够格的“老师”。一是成为医药方面的老师。8年来,贫穷的他上百次到重庆和周边区县的书店悄悄抄医书,熟读78本医书和20多本法律书籍,记笔记近十万字。仅有初中文化的他还自己写出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让司法部的医学老师也称奇,不相信这出自一个农民之手。同时他也成为有关法律方面的老师。2001年,周泽桂凭着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中医院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妻子残疾,法院判决他败诉。周泽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两次败诉让周泽桂明白了另外一件事,就是光有医学知识还不行,还必须懂法。周泽桂开始学法律,他阅读法律著作,并记下了200多篇法律笔记。
农民变成老师,这样的典型够感动人的。但是,面对这样的典型,我们没有任何喜悦,只有深深的悲哀。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维护,但是,不成为老师,就受到欺负,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社会能算是法治社会吗?
可把公民逼成老师的事,并不鲜见。政府部门经常提醒消费者怎样识别注水肉,哪是敌敌畏浸制的火腿,哪是含吊白块的面粉,哪是抛过光、涂过油的大米,哪是服过避孕药的黄鳝,哪是牛血、洗衣粉兑成的鸭血,哪是工业酒精加水兑成的白酒;劳动部门也提醒打工者,注意签订合同,认真学习劳动法,为自己维权等。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也培养出了一批专门帮民工讨要工资的“讨薪老师”。西安的三轮车夫吕福山,因为三轮车常常被交警没收,他就想向交警部门讨个说法。吕福山便挤出时间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啃了个遍。
在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公民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与自己的水平应该毫无关系。他是一个老师固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就是一个白痴,其合法权益也不应该被侵害。因为政府就应该保证所有公民的权利。懂得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懂得某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
材料二:人民日报:别让农村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乡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产生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力资本的差距,实质上也就是人口质量的差距,而决定人口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教育。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背后,是城乡居民在受教育水平方面的差距。
构成我国教育基础部分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但目前义务教育在投入上就存在巨大的城乡差距。以2001年的数据为例,小学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城市为1484元、农村为798元,初中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城市为1955元、农村为1014元。这种差异,造成农村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办学条件以及教学质量等方面都比城市学校要差很多,导致农村儿童在人生的起跑线上就落后了。在高中教育阶段,城乡差距更大,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升学率要比城市低得多。
由此可见,教育差距是我国城乡之间最主要、最显著的差距之一。正是城乡在教育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城乡居民在人口素质上的巨大差距。随着人力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口素质差距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越来越带有根本性。鉴于教育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尽快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从而为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条件。
缩小城乡教育方面的差距,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前些年,有人根据我国内需不足而银行储蓄存款居高不下的情况,提出大幅提高教育收费并将教育产业化的政策建议,以使居民将储蓄存款用于教育消费支出,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教育投资长期不足,另一方面教育收费又大幅度上升,沉重的教育负担就落到普通居民身上。在我国许多居民家庭中,子女教育已成为最大的支出之一,为子女教育存钱有时甚至成为储蓄的第一动机。因此,这种建议从短期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从长期看则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它使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从而增强储蓄意识、降低消费意愿。在多数家庭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居民在教育方面的负担过重,不仅无助于消费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而且会减少一些贫困家庭孩子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农村而言,多数农民家庭收入不高,贫困家庭仍然为数不少,所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这势必会造成因为穷而无力上学受教育、因受教育程度低而更穷的恶性循环。可见,教育产业化既不利于提升整体教育的水平,更不利于缩小城乡在教育方面的差距。
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支出理应主要由公共财政来负担。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娱乐、文化、教育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也较大,但其中主要是娱乐和文化支出,而教育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较小。其中,法国最低,占6.52%;美国最高,占21.7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发达国家教育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财政负担的,真正需要居民自掏腰包的部分并不多。
教育贫困是导致发展落后的深层次原因,再穷也不能穷教育。可喜的是,城乡教育差距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教育已被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现在的关键是,真正把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农村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提高,别让农村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二、农民问题的表现与原因
表现
1.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的转变。
(1)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
(2)社会保障观念淡薄。他们没有社会保障观念,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2.农民的就业安置困难。
(1)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
(2)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
(3)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
3.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
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
4.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而且工作条件恶劣、又累又脏。
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这就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3.由于农民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所以就业困难重重。再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就不了业是在所难免的。还有就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
4.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的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我国历来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就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凭借这种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
三、措施对策
1.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一是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二是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缴费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三是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2.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
一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
三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在被雇用要与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通过宪法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统一保障。通过宪法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严、自由、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保证农民工物质帮助权及其它各方面权利的实现。
4.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正为因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脏、累、险的特点,工伤事故在农民工身上发生的频率也较高,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面前更是孤立无援,因此,对工伤事故的事后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5.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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