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相关信息链接:
·
·2009年公务员新手考试:考试分类及流程
·环球网校新版公务员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在线模考全真模拟试题自测免费开放
最新资讯
- 国考面试备考全攻略:深度解析笔试与面试的“十五点不同”2024-12-22
- ‌2025国考面试考情全览:形式、流程及备考策略2024-12-18
- ‌国考、省考与市考公务员区别全解析:广州市考与省考差异简单介绍2024-12-18
- 国考和省考题型一样吗:差异何在?25年省考题型题量新变化2024-12-18
- ‌国考成绩解读:为何不公布排名及成绩查询注意事项2024-12-17
- ‌国考省考报名指南:复读生如何填写报名信息2024-12-17
- 公务员岗位新调整:福利待遇与晋升空间双提升2024-12-17
- 国考备考避雷指南:避开3大误区,直通面试2024-12-16
- 2025国考后复盘指南:三大要点助力考生未雨绸缪2024-12-16
- 专科生考国家公务员新出路!这3大乡镇岗位,专科生不容错过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