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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09年烟台市公安机关招考公务员简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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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及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招考工作的统一部署,今年市、县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65名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和条件

  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各地按照不低于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具体的职位、数量及报考条件要求,详见《2009年烟台市市、县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表》(附后)。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1年2月1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8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时间、方式与市直机关招考公务员相同,内容详见《烟台市2009年招考公务员简章》。

  2、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3、报考人员在报名前要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公告的身体方面的条件要求。招考机关对报考人员要进行现场目测,现场目测安排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面试资格审查时进行。目测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形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目测的,视为自动放弃。目测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具体时间为:

  3月14日下午 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3月15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15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在全市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依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录用计划和相应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

  2、面试:面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3、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测评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

  体能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测评成绩。

  体能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以下的,取消录用资格。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能素质测评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和省人事厅、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张榜公布。

  体能测评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确定进入政审、体检范围人员。

  四、考核政审、体检

  1、考核政审工作,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规定。

  2、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

  考核政审和体检工作的具体方式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体检。考核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经考核、体检合格拟录用的人员,按规定权限公示、审核和审批。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2009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烟台市2009年招考公务员简章》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烟台市公安局 0535-6297132

  附件:2009年烟台市公安系统招考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doc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 台 市 人 事 局

  烟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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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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