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妇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省妇联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省妇联直属单位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黑龙江省妇联决定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两名专业科研人员,聘用岗位主要从事妇女/社会性别研究、家庭社会学研究。具体方案如下:
一、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情况简介
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成立于1986年1月,是全国第一个以女性和婚姻家庭为对象的专门科研机构,隶属于黑龙江省妇联,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院外所,正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1年,经省编委同意,对外同时使用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称谓。研究所主要职责是: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基本理论,妇女解放、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状况及其规律;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为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而进行倡导性研究;推动有中国特色的妇女/社会性别学科建设;研究社会变迁中婚姻家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围绕妇女/社会性别和婚姻家庭问题积极开展国内外重大课题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
该所现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研究员2人,副研究员5人,助理研究员3人。拟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进取,作风务实。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英语六级及以上水平,2009年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毕业生尚未就业者。专业不限,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及妇女学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4、在校期间从事过相关课题研究,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5、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成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3月以后出生),有博士学位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7、身体及心理健康。
三、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3月26日―4月10日。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相关资料方式。
3、报名时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2)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3)2009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学生证和成绩单(加盖学校公章);(4)在校期间从事过相关课题研究文章。不能到现场报名的需上传以上资料至hljwomen@yahoo.com.cn。
4、省妇联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二)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分别以百分计算,先笔试后面试。实行逐轮淘汰制。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
1、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09年4月13日8:30―16:30在省婚姻家庭研究所领取
联系电话:0451―53644398
联系人:倪老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号415室)。
2、考试时间:笔试时间为2009年4月19日上午9:00―12:00;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重点考核文字综合能力。
4、面试内容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形象仪表等,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5、成绩核算:总成绩为笔试和面试成绩累加合计。(三)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成绩,按录用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者作为入选条件。体检和考核工作由省妇联负责组织,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可参照《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省妇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公示
对于考核合格拟聘用人员,经省妇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示7天。
(五)监督
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监督,省妇联纪检、组织部门参与全过程并实施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为0451-53653738。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落编等相关手续。
(七)实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相关待遇
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确保招聘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省妇联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假舞弊的;
(3)有其他违纪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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