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广东省东莞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东莞市人事局、东莞市公安局决定组织我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部分职位放宽到高中学历)以上人员公开招考。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招考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类。应届毕业生是指2009年毕业(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07年、2008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包括已取得毕业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2007年、2008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和通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08年底或2009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已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为18至25周岁(1983年3月31日至1991年3月3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者、特殊岗位(专业)可放宽到30周岁(1978年3月3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放宽到35周岁(1973年3月31日后出生);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8周岁(1980年3月31日后出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年龄不应超过35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6以上)。肝功能体检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阴性。其余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录用人民警察标准执行。
(五)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2005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含试用期)公务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者,以及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职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9日至12日(共4天),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为便于管理,东莞生源毕业生和具有东莞户籍的人员分期分批报名。非东莞户籍(生源)人员在四天内均可报名。具体安排如下:
4月9日:万江、樟木头、凤岗、清溪、松山湖;
4月10日:莞城、高?、石碣、茶山、东坑、桥头、石排、道?、麻涌、塘厦;
4月11日:南城、大朗、常平、横沥、寮步、大岭山、石龙、企石、谢岗;
4月12日:东城、虎门、长安、厚街、沙田、洪梅、黄江、望牛墩、中堂。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地址:莞龙路上板桥路段)。
(三)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按照招考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应届毕业生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社会人员持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退伍军人需携带退伍证,体育特长生需按要求携带有关证书(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纸规格的复印件);已经毕业并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须提供有效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人事关系挂靠人才服务中心的须提供有效的人事挂靠合同,由单位挂靠的,须由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所有报名者还需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照片5张(不得穿警服或军装)。不得由他人代报名。
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学位种类不能等同于报考专业,不能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职位条件要求。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者,现场报名时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2.《申论》科目: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
上午: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相加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由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笔试成绩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凭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于4月20日前到市公安局政治处办理加分申请,统一送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加分申请材料由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复核。
笔试成绩将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http://www.dg.gov.cn)、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和《东莞日报》政务公布栏公布。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市公安局参与。面试对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函数
为: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笔试成绩入围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上述规定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面试前需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共同负责。通过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证明。社会人员还需提供镇(区)级计生部门开具的本人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材料。资格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招考单位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面试前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参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入面试:①单项成绩0分的;②两项成绩不合格的;③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体能素质测评由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面试工作严格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
体能素质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采用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http://www.dg.gov.cn)及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发布等形式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笔试入围分数线、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按规定划定。
五、体检和考察
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体检工作按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由市公安局织进行。
体检和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体检和考察人选。递补录用人民警察,自下一次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
六、公示和录取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由市公安局汇总拟录用人民警察人员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七、调剂
对未招满的空缺职位,可从未被录用的高分考生中调剂录用,具体调剂录用办法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携带不齐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东莞市人事局、东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详细情况可查阅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http://www.dg.gov.cn)及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
查询电话:市公安局0769-22480009
东莞市人事局
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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