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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和招考范围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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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条件

  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5月10日至1991年5月10日期间出生); 报考公安、司法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78年5月10日至1991年5月10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七)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4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九)报考公安、司法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十)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一)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备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服务年限的基层工作和生产一线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二)按照原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要求,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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