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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09年招聘方案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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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站专业人员短缺现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两名业务人员,从事专业定额管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单位情况简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原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额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是隶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制订、修订、解释并管理本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和定额估价表及取费标准;负责调研、测定、发布工程造价价格及指数,编制、与调整本省建安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预算价格;检查工程承包合同价、标底价、结算价,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推广、应用电算编制概、预算并进行造价管理等项工作;贯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制定造价员上岗制度。

  该站现有站长1名,副站长2名,总工1名,及5科1办,共计24人。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进取,作风务实;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土建专业(从事高级装饰或土建定额管理)1名,道桥或土建专业(从事市政及园林绿化定额管理)1名;

  4、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上;

  5、具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6、从事过工程造价工作,具有较强的管理、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7、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3月以后出生),在哈尔滨市居住;

  8、身体及心理健康。

  三、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4月23日―5月5日。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及投递相关资料的方式。

  3、报名时需填写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现场工作经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有效证明;(3)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省造价总站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二)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

  1、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09年5月5日8:30-16:30在省造价总站办公室领取。

  联系电话:0451-53630345

  联系人:吴毓敏赵琳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B座C区12楼

  2、考试时间:笔试时间详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内容: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案例分析共2门。

  4、面试内容: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形象仪表等。面试时须做简短竞聘自荐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

  5、成绩核算:总成绩为笔试和面试成绩累加合计。

  (三)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成绩,按录用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聘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者作为入选条件)。拟聘人员应提供体检资料,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省造价总站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公示

  对于考核合格拟聘用人员,报送省人事厅,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示7天。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落编等相关手续。聘用人员与省造价总站签订聘用合同。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相关待遇

  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

  四、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假舞弊的;

  (3)有其他违纪情形的。

  五、其他

  本方案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与实施。

  附件下载: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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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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