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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新疆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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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 2009年,自治区部分公务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6610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含选调生40名。)。

  一、招考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2、新疆生源的内地普通院校院毕业生;

  3、新疆全日制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4、在新疆服务内地户籍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

  6、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7、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

  5、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的招考职位条件,其中:报考法官职位、检察官职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详见附件一)。

  二、时间安排,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一)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2009年5月27日9:30时― 6月2日18:30时。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2009年5月26日―6月1日,每天10:00-18:30时。

  (3)缴费时间:2009年5月28日9:30―6月3日18:00时。

  2、笔试时间:2009年7月11--12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09年8月6日18:00时

  4、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8月10日―12日,每天9:30―19:00

  5、《面试日程安排》公告时间:2009年8月13日18:00(北京时间)

  6、面试时间:2009年8月15日――19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

  7、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时间:面试时由招考部门、地区另行通知。

  8、公示时间:2009年9月14日―20日

  (二)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问题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进行。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与确认

  采用网络报名和个别机关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方法

  (1)网络报名

  除个别机关外,允许报考人员选报符合职位条件且笔试科目完全相同的2个以内职位(既报考职位、调剂职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只允许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4张、报考费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2、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3、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检察业务部门科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

  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监狱、劳教警察除外)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对下列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进行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疆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聘到村任职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加5分。

  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八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09年6月30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自治区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在笔试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职位未入闱,调剂职位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按笔试成绩递补到调剂职位。凡报考职位已入闱,不再调剂到调剂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和“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3、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各级检察院考录职位的资格审查。

  (3)自治区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监狱局、劳教局负责本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4)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和各级人民法院除法官以外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5)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由招考地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由资格审查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监狱警察除外)职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四)

  (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三)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四)。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须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通过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网站和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舞弊者,终身不能报考,已被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州市招考职位具体政策、问题解答由招考地区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doc

  专业参考目录.doc

  职位表.xls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二○○九年五月

?2009年公务员面试全程指导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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