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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招考范围和条件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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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含重庆籍在市外就读、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就读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含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5月13日至1991年5月13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监狱人民警察,需符合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裸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包括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等)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5月13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含与企业事业单位等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而开展的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报考:

  ⒈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⒊曾被辞退的;

  ⒋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⒌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⒍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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