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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刑法常识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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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我们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点知识】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以贪财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种刑罚在附加适用时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包括四种情况: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④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不能涉及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定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例题1】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单选)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2】在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 )。(单选)

  A.限制加重原则

  B.吸收原则

  C.相加原则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3】下列哪种刑罚可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单选)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4】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 )。(多选)

  A.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继承权

  C.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D.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正确答案】答案选ACD。

  【例题5】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 )。(多选)

  A.罚金

  B.管制

  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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