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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系列之法理与宪法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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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之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考试大纲对考试范围是这样描述的:“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自2007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 “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也就是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将成为“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重点,而在2007、2008这两年的考试中,最终出现的试卷上的题目也严格贯彻了考纲这一要求,“常识判断”部分的25道题全部都是法律题。2009年国考常识部分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测查的内容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侧重考查应试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考试趋势又回到2007年之前的考试情况。

  从考查的范围来讲,之前的考题,涵盖了多方面的知识,对考生备考复习,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对平时的知识积累要求更高,而自考纲改革了以来,只考查法律知识,在范围上大大的缩小了,考生的备考复习有了方向性。但随着考试范围的缩小,试题的难度却有所加大,虽然只考查法律知识的试题只有2007、2008两年,但这种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却已经有了苗头,08年的考题已经逐步呈现出覆盖面广、难度偏大的特定。09年的考题又出现了大变化,由以往的全部为法律题目变为09年的只有6道试题为法律题目。学易网教育在此提醒考生注意:即使这样也不要对法律题目掉以轻心,法律部分仍是考查的重点。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对法律知识点基本的记忆准确,还要能够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谙熟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公务员的职业原因,在工作中,通常会涉及到关于行政和公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法和公务员法通常成为考查的重点,就最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法在题目中所占的比例不小,但对如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考查也比较集中,相对而言,其他部门法的考查题目较少,而且,难度也较为基础。下面就这几门法最近3年的试题情况做一下总结。

  一、法理与宪法知识

  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并没有对法理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但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都有所涉及,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此题虽然表面上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但也间接的考查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的知识。

  而2008年的公务员考试则更为直接的考查了法理部分法律体系的知识,如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答案】C。解析:中华法系指的并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他三项都是正确的表述。

  对于宪法知识的考查,08年的国考明显有比重加大的趋势,涉及到宪法方面知识的试题多达六道,重点在《宪法》和《立法法》方面,如08年国考第10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应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果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就构成了违宪。A项陈述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主席的权力。C项陈述的是国务院某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D项陈述的是国务院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后的行为,并不违法。

  从公务员考试的试题看,考查的宪法知识多是涉及到政府行为的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抓住这一点,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应熟练掌握,并且对新法,新的规章制度要有一定了解,对宪法方面的知识脉络弄清楚,搞明白,在考场上就不会对题目感觉陌生,有助于取得好成绩。

  例如09年国考第20题,此题考查的是宪法的内容,涉及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职权。

  2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是不合法的:

  A.某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

  B.国务院某部门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C.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答案】B。解析: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此A项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分别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但无权设定行政许可。B项不合法,为正确选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之一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C项合法。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因此D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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