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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式公文写作老师导引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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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论考试中,有时可能会考核到机关公文的写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 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我们这里主要对申论考试可能运用到的文种作简单介绍。同时,为了叙述的方便,综述和述评等文体,也一并放在这一章,做简单讲解。

  第一节 申论式公文写作老师导引

  一、申论式公文概述

  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体,既是处理公务活动的产物,又是组织开展公务活动的工具。作为一种实用性极强的文体,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而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使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指出:“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这一概念,首先,揭示了公文的含义。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文”的文书;而行政公文则是“行政机关”用于“行政管理的文书”。把公文同报刊发表的以提供信息为主的一般文章区别开来。

  其次,指明了公文的性质。报刊上发表的消息、通讯、小说等,任何人都可以凭兴趣去阅读、欣赏,不必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而公文则不同,它具有“特定效力”或“法定效力”,在它的有效范围内,如果不按其要求贯彻执行,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讲明了公文格式的特点。一般文章是“定体则无,大体需有”;而公文则有“规范格式”、“规范体式”,不允许存在任何随意性。

  二、申论式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不同于其他文章的作者。其他文章的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或组织,发表时可以署真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而公文的作者只能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只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

  以机关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发布的公文,并不代表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而是代表法定的机关(或组织),体现法定机关(或组织)的职权和意图。以组织机构名义制发公文时,必须书上机关或单位的真实名称;以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制发公文式,必须签署其真实姓名。不管以何种名义制发公文,都不能签署笔名。任何个人不得假冒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公文的法定作者只能制发同自己法定职权、身份相称的公文,否则这种公文也是无效的。这就是公文作者的法定性的基本含义及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效力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作和发布,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着法定的效力和权威,要求所属机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制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往往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反映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指挥意志、政策意向、行动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威,是组织开展党务工作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公文效力的权威性,是任何其他文章无法比拟的。

  (三)内容的公开性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上情下达、下情上呈、左右沟通和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或实现某一项具体目标而创制的。公文的创制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个人自拟的,都只能为了“公务活动”而创制,并且都是为了反映和传达“公务”信息而创制,其内容范围和性质目标,都是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同其他可以言志、抒怀、咏物的问题相比较,具有具体的公务型内容是公文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三、公文的语言

  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是构成公文的细胞。在撰写公文时,必须十分重视语言的运用。

  (一)公文的语言特点

  公文和一般文章及文学虽然都使用语言,但由于它们所反映的对象、所负载的内容与读者的不同,因此语言也各具特点。

  1.庄重性

  公文要负载和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和规章等指挥性文件,同时,又承担着传递信息、宣传教育、商洽工作、协调关系等行政公务的重任,这就决定了公文的语言必须有庄重性。为了使公文语言具有庄重性,应做到以下三点:

  (1)在长期的公务活动和公文创制实践中,现行公文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常用的规范化、定型化的公文专用语。如开头用语,表示依据的有:依据、根据、按照等;表示原因的有:由于、因为等;表示目的的有:为、为了等等;表示承启的有:为此、现特作如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等;结尾用语有:请函复、特此报告、此复等。此外,还有称谓用语、批转用语、经办用语等等。

  (2)书面语言。书面语言,由于具有稳定性、概括性、规范性,所以同口语比较,更具庄重色彩。

  (3)选用富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因为文言词语精炼、有概括性,显得庄重,如“予以”、“业已”、“兹”、“悉”等。

  2.平实性

  平实性是指公文的语言平直、平易、朴素、实在。它要求公文的叙述切实、说明准确、议论正确。为此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努力:

  (1)慎用形容词、修饰语。公文语言,由于是传达方针政策、传达信息、动员社会、协调关系的,因此应实实在在地反映公务活动和事物的本来面貌,让领导者或读者了解与掌握实际情况。所以,少用、慎用形容词、修饰语,是创制公文者必须注意的问题。

  (2)实话实说。所谓说实话,指的是符合客观事物真实情况的话语。在事实面前,应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绝不能说大话、说假话、说空话,也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去铺陈事实、渲染气氛、虚构情节。

  3.规范性

  语言的规范性是指语言表达的标准性、规定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用字要规范。书写要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汉字简化字表来书写或打印,不允许写错字。

  (2)用词要规范。这主要是指公文经常使用的有特定含义的专用词组和习惯上经常组合在一起的词语。如“本局”、“本厅”、“鉴于”等。

  (3)语体要规范。公文语体要规范,是指运用现代的书面语体,从表达的方式看,主要使用记叙性、说明性和议论性语言,不用或慎用描写性、抒情性语言。

  (二)公文的特定用语举例

  1.开头用语

  表示称谓:如贵厅(局、处)、本厅(局、处)、该同志、该厅(局、处)等;

  表示依据、原因、目的:根据、为了、鉴于、随着、遵照、由于、查、兹、为等。

  2.过渡用语

  如现作如下指示、现作如下决定(现决定如下)、特通报(通知)如下、现报告如下、批复如下、函告如下等。

  3.引叙用语

  如现悉、谨悉、收悉、现接、已悉、近接、悉、查、奉等。

  4.经办用语

  如经、已经、业经、请经、兹经、并经、即经、已将、现将、责成等。

  5.期请用语

  如请、敬请、恳请、谨请、务请、特请、报请、望、且望、希望、希、尤希、盼、烦请、请批复、请指示、请函复、请批示、请批转、希遵照执行等。

  6.表态用语

  如可行、同意、照办、准予、不可、不同意、原则统一、按此办理、按此执行、暂不执行、遵照执行、参照执行等。

  7.结尾用语

  如为盼、为要、此告、特此通报、特此通知、现予以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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