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为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市部分基层政法机关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指标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基层政法机关人员共591名,其中法院系统30名,检察院系统46名,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215名;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92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499名。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指标如下:
(一)专科班(142名)
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指标为:公安系统100名(面向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各招录50名),司法行政系统42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二)本科班(395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7名,公安系统200名,司法行政系统173名。
(三)硕士研究生班(54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39名。
以上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范围及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二)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含2007年、2008年毕业且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法院、检察院的,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系退役士兵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他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8.曾被开除公职的;9.曾被辞退的;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11.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12.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3.现役军人;1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2008年、2009年已选派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须先解除选派协议书或申请取消选派资格后再报考。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09年7月20日上午8:00至7月25日18:00期间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3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7月30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30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后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事局新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如前)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享受教育入学笔试加分的对象为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人员,持退役证原件、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书面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10日―14日到重庆市教委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加分名单由重庆市教委于2009年8月20日在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cabys.com)公示(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服役部队、户口所在地);公示无异议的,在公布笔试成绩前,由重庆市教委在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8月24日9:00-8月28日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考生可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和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30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考试类别为A类;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类别为B类;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类别为C类。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8月29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 09:00-11:0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入学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50%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09年9月中旬通过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此外,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证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书面证明;2007年和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及学校所在派出所出具档案和户籍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包括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三)面试
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由招录单位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的2倍)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标准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要求组织。报考司法行政系统考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部门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的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的招录。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八、公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重庆人才人事网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批、入学及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市教委;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 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录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023-86868608。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3874710。涉及退役士兵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市民政局安置处,咨询电话:023-89188274。涉及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具体咨询由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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