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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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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贯彻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09年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现将具体招录程序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及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全省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决贯彻落实“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一律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招录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除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规定的岗位要求外,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一般不作专业限制。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

  (二)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高校毕业生报考限于陕西高校毕业生,或生源地为陕西,或常住户口在陕西的考生。

  (5)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专升本、二学位培养层次者年龄不超过27周岁(即1982年9月30日之后出生);同时还应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双侧视力5.0以上等规定)。

  (7)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报考者限于陕西兵源。

  2、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的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的人员,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有关拟退役士兵的其他报名条件由陕西省司令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的其他规定和报考职位的具体条件。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委托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一)报名时间 7月20日8:00―7月27日18:00

  (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址是西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xapta.com.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含退役士兵)可在2009年7月20日8:00至7月27日18:00期间登录西安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由省军区司令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报名人员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复核后,由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安排考场。

  (2)资格审查和结果查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在报考人员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完成。凡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7月20日8:00至7月27日18:00期间,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但报名时间截至(7月27日18:00)后不能再改报职位。考生可在报名开始后登录西安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3)报名确认

  网上确认。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于2009年7月20日8:00至7月29日18:00在西安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按每科50元缴费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8月4日8:00后,登录西安人事考试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5)拟退役士兵的报名、资格确认和准考证发放工作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办理。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

  五、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附后)为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区别培养层次对应相关内容。具体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详见《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考试安排表》(附后)。

  六、面试人员的确定和面试资格复审

  (一)确定面试人员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构成考生的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笔试总成绩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上统一公布。

  确定面试人员的办法是按报考职位,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招录计划3:1的比例划定。

  参加面试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其中拟退役士兵参加面试人员由省军区司令部负责通知考生;其他考生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上统一公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参加面试人员(不包括拟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在本次考试报考本职位的考生中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面试、体检和考察

  (一)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考试综合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的确定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进入体检人员按招录职位面试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招录计划只有一人或招录计划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成绩的顺序,由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准许考生参加面试并进入体检。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八、复试和录取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人员由招录院校将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员;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选,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经查属实的,取消录取资格。

  九、录取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厅,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十、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学习期满并合格毕业的录取人员,应到定向单位报到,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一、服务年限

  录取人员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须满7年,专科层次的须满9年,方可流动。

  十二、招录职位计划及咨询电话

  各招录职位的名称、培养层次、招考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计划表》(附后)。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029-85588750

  陕西省教育厅:029―85221726

  陕西省公务员局:029-8729101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29-85558939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87292891

  陕西省公安厅:029-86165038

  陕西省司法厅:029-87293212

  技术服务电话:

  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029-88360322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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