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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商法知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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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做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3.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五、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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