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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9年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及其学员简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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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增强全省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研究决定,2009年我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1988名(其中特警126名、特巡警549名、一线执勤民警1057名、普警256名)、人民警察学员(特警)100名、森林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考人民警察115名。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公务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工作程序

  此次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入学资格复查)、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特殊职位人民警察职位招录程序按《贵州省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简章》规定执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10个考区,省直报考人员列入贵阳市参加考试,考场统一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考务工作在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安排下进行。

  三、招考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考单位共103个:省直1个,地(含直属分局)、县公安机关102个,共招考人民警察1988名,其中省公安厅9人,贵阳市334人,遵义市241人、六盘水市243人、安顺市213人、黔南州226人、黔东南州191人、黔西南州201人、毕节地区136人、铜仁地区194人。

  招录人民警察学员100名:其中贵阳市20人、遵义市10人、安顺市10人、六盘水市10人、凯里市10人、都匀市10人、兴义市10人、铜仁市10人、毕节市10人。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招考单位共51个,共招考人民警察115名:其中省森林公安局2人,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森林公安机关6人,贵阳市11人,遵义市8人、六盘水市5人、安顺市10人、黔南州4人、黔东南州36人、黔西南11人、毕节地区7 人、铜仁地区15人。

  四、人民警察(含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09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其中,人民警察学员限在黔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及以上报考;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黔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和“三支一扶”计划选聘生;

  4、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职位;

  5、报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的除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外,其余的仅限于户籍或生源属本市(州、地)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①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1年7月30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报考我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安机关的(重点县名单见附件四),除报考森林公安机关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1981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外,其他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1979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③公安机关正式职工报考本市(州、地)公安机关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4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④C类职位,具备所报职位所需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4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人民警察学员身高在170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人民警察学员身高在160CM)及以上;C类职位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可放宽到4.6以上(或双侧单眼矫正视力均4.9以上,400度以内),男性身高可放宽到165CM。(具体职位的身高要求详见职位表)

  除身高和视力等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5、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

  ⑵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09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均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⑶公安机关在编的正式职工(限报学历条件为大专层次的公安类专业职位)。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警(特战队员)、特警(狙击手)、特警(排爆员)、特警(潜水员)职位的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按《贵州省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简章》规定执行。

  五、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7年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六、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统一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各市(州、地)及省直单位均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8月21日9:00至8月25日24: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根据所报职位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填写《贵州省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其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非公安类专业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笔试前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调整或取消。公安类专业职位实行单独划合格线,开考比例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另行规定。

  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有关证件与笔试、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2、招考单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

  资格审查由各招考单位负责。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应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09年8月21日9:00至8月27日18:00。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可于2009年8月21日9:00至8月27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4、报名确认。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8月21日9:00至8月28日24: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根据贵州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每人60元(两科)缴纳报名考务费。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确认后,须先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合格的,取消报名资格。体能测试通过的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09年9月14日9:00至9月18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6、准考证确认

  报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后,须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到所报考考区公务员招考办进行报考人员身份确认(公安类、非公安类),报考人员身份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由各级公务员招考办在准考证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报考人员身份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由所辖公务员招考办办理报考人员报名费退费手续,并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资格。

  (二)在报考过程中,报考人员对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招考单位,网上报名技术问题咨询所属考区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七。

  (三)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2、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的机关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选调生(含公安机关选调生),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3、至2009年12月31日在贵州服务期满、由省级统一选派、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4、对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三支一扶”计划选聘生,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服务期再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

  5、报考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四)加分确认

  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学员)加分申请表》(附件三),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加分的意见。

  3、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加分的意见。

  4、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加分申请表》经省、市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八、笔试

  全省在省直和各市(州、地)设考区。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城市。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

  招考职位分B、C两类。B类为执法执勤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英语、医学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具体分类、科目和分值如下:

  B类(执法执勤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特殊职位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笔试职位按B类执行。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按百分制进行折算后,再按《招考简章》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笔试时间:2009年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下午 14:00―16:30 《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所要求专业知识内容。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须所报考考区公务员招考办报考人员身份确认公章)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九、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报考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及以下职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报考省级机关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组织招考单位进行。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招考办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与招录人数1:3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列入资格复审人员。

  公安类专业职位采取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公安类专业报考人员按照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入资格复审。笔试科目不完整的报考者,不列入资格复审人员。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各级公务员招考办根据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考试录用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面试和体能测试

  (一)面试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招考人数1:3的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职位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通过报考资格复审人员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调整或取消。公安类专业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合格人数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考生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资格复审人员合格人数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须达到1:2比例,才能进入面试和体能测试。

  (二)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六)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次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报考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承担体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未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试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十一、体检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各招考职位计划与招录人数不高于1:2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均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体能测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市公务员招考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报考人员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十二、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和政审对象。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考察和政审工作由省、市(州、地)组织、人事、公安、林业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统一组织,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考察和政审对象系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和政审对象。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与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养协议

  (一)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招考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规定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和人民警察学员录取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取);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取)。

  三、人民警察的录用,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公安机关需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需报省林业厅审核,经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并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人民警察学员的录取,省公务员招考办将录取名单反馈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下发入学通知书,人民警察学员凭入学通知书入学报到,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合格后办理正式入学手续。录取学员须与省公安厅、定向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经复审和复查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签订培养协议)。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培养院校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取资格。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时间一年(学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培养单位实习一年(定向单位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在校期间实行免费就读,培养教育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保障,生活费由学员自理。学员毕业经考试合格,由培养院校颁发“贵州省人民警察培训学院结业证书”和“新录用人民警察培训合格证书”。定向单位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定向培养协议派遣就业,予以正式任职(在定向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

  十四、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其中,有严重舞弊和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招考咨询和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

  省直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65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五、工作要求

  建立和推行省级面向社会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制度,是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源头工程”,是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客观要求。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一招警涉及范围广,工作程序多,特别是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学员在我省是首次实行,必须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招考任务。各级组织、人事、公安、林业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实际行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省公务员招考办的工作部署完成好各项考试考核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务员招考办汇报,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招警考试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省公务员招考办工作电话:

  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65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

  附件:

  一、贵州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表.xls

  二、贵州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表.doc

  三、贵州省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学员)加分申请表.xls

  四、贵州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doc

  五、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目录.xls

  六、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doc

  七、贵州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人民警察(学员)咨询电话一览表.doc

  贵州2009年省市县三级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2009年贵州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解读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贵州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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