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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事业单位2009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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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今年组织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部分镇场所属学校、基层卫生院,部分市直事业单位共31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人数详见招聘职位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普通高、中等院校全日制统招毕业生;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个别特殊职位放宽至初中、高中、中专学历)。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备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7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个别职位另有要求的详见招聘职位表);

  6、普宁市户籍(个别特殊职位放宽至粤东地区户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未满服务期(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未满5年的,不得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地点:普宁市华侨中学。

  (二)报名时间:2009年9月5日至6日,共2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告公布的招聘条件及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暂寄存就读院校的,须持暂慢就业协议书或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学前的户口证明)、学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职位。可由他人代报名。

  经审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报考者请于2009年9月24日至2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领取)。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考务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实施。

  笔试科目:各个职位均考两科(具体详见招聘职位与考试科目对照表),不指定用书。

  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加5分,加分直接计入总分。

  笔试时间:2009年9月27日上午

  8:30---10:00第一考试科目

  10:40---12:10第二考试科目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场参照中考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阅卷评分,并划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办法为:按报考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它职位笔试人数的90%分别计算划定,即报考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它职位的合格人数分别占实际考试人数的90%。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则以第一考试科目成绩高低顺序确定面试对象。

  (二)面试

  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内容主要是测试考生的报考动机、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与气质等。面试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若有面试不合格的,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五、体检、考核

  经面试合格者,确定为体检对象。经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若有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体检人选。

  经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若有考核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考核人选。

  六、公示

  拟聘用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为7天。

  七、聘用、待遇及要求

  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并在公示期满后未出现异议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市人事局负责鉴证。

  受聘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受聘教师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课程培训、进修,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受聘基层卫生院的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课程培训、进修,并在首轮聘期内取得所在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否则,在首轮聘期满后予以解聘。

  受聘人员在所聘单位工作满六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调动(受聘教师在本镇、场内调动,受聘基层卫生院人员在单元内调动不受此限制)。

  八、费用

  这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费用由市人事局按粤价函[1997]298号文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科30元。

  九、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公告内容可查阅普宁组工网(www.pnzg.gov.cn)和普宁市人事人才网(www.pn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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