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0年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9]7号)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具有基层实践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公务员的力度,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垂直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二、实施步骤
整个工作按湘人发[2009]7号文件要求及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含体能测评)、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程序进行。确因情况特殊需做适当调整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一)制定录用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合理制定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各招考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发布招考公告
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以及各市州的招考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制定,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hnrst.gov.cn)、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湖南人才网(http//www.hnrcsc.net)等网站、电视及报刊等媒体统一发布。各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的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上链接或转载全省统一发布的招考公告,不得另行发布与省招考公告不一致的信息。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如确实需要也可确定适当比例的录用计划专门面向少数民族考生组织考录。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或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23日至1992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与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以及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曾在县级党政机关工作过并报考省、市州直单位的。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综合管理类(A类)、专业技术类(B类)、行政执法类(C类)三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
C类职位是指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与资格审查:省直单位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各市州招考单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式。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城镇、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到省或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省直单位、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网络报名时间为2010年3 月14 日至23 日,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2010年3 月 14日至 24日,报名网站为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人事编制网。报考人员于2010年3 月 14日至3 月24日期间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人事编制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3 月14日8:00至 3月23 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3 月 24日0:00至3 月 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市州报名时间与省直单位同步,市州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采取网络或现场报名方式要在统一公告中发布。
省直单位、省垂直管理系统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单位、省垂直管理机关负责,市州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实行网络报名的,按网站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公告。
(四)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B类职位和C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两科满分各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一般职位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测查考生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州)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今年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考试,个别特殊职位确需进行专业考试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专业考试成绩不计入笔试总分,经同意后可以进入面试总分,占面试总分的比例为30%。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1、2008年经省里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县级以上机关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笔试总成绩加7分。
2、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3、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计算截止时间到2010年9月30日)考核合格,报考县以上机关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笔试总成绩加7分。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特殊专业职位,将予以政策倾斜。其中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职位,以市州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人数比例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必须进行调剂。调剂职位和调剂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调剂后仍低于1∶2比例的职位的考生,则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招考单位面试平均分数线。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老师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招考单位的同志、相关老师学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考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级以下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原件、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院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其中,专门面向村干部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市州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对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商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考察时提供。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即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行测成绩+申论成绩)×50%+加分〕×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1、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实施。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统一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要会同招考单位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资格条件与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核实考察对象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13)曾受过劳动教养;(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16)近三年内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19)政治品性不良;(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21)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不能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专门面向村干部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可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考核方案应事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公告。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等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公示,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招录单位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后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10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及《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备案时一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面试可试行现场旁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严格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要实行笔试、面试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水平。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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