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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及参考答案(1)

更新时间:2010-05-26 16:16: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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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7月24日,在国企改制中最极端的一幕不幸发生:吉林省属国企通化钢铁集团近3000名职工集会抗议知名民企建龙集团入主,竟将后者委派、刚到任的总经理陈国君围殴致死,集团子公司通化钢铁停产11小时。当日晚间,吉林省政府紧急宣布,建龙将永不参与通钢重组。这起震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政府出面“解围”后,事态方趋于平复。

  据报道,医务人员和警方数次试图解救陈国君,均被人群堵在外面。吉林省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国资委主任等领导带队到达通化钢铁,亦无法救出陈国君。直到吉林省国资委宣布,重组方案永久作废,职工抗议方才结束。

  民营兼并重组国企的“大戏”就这样在一场巨大风波中夭折了。国企改制是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这在钢铁行业尤为明显,而这次的抗议事件可能会令整合中国钢铁业的努力受阻。中国是全球最大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央政府希望消除过剩的产能,创造更大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钢铁企业,而行业整合就意味着要实现工厂现代化以及裁员。

  2.据国内媒体及网民披露,建龙与通钢间的“恩怨”由来已久,这次建龙集团重组通钢集团是在吃“回头草”。导致陈国君之死的直接导火索是2009年7月24日前一天,从长春通钢集团总部传来消息,建龙二次入主通钢,并持有通钢集团65%股份。2005年,建龙曾经入股通钢,2008年金融风暴后由于企业亏损,建龙遂于2009年初从通钢撤股。随着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的效应开始显现,2009年6月通钢首次扭亏实现盈利6 000余万元,于是离开仅3个月的建龙又杀了个“回马枪”,再次入股通钢并绝对控股,同时宣称将大幅度裁员,终于激起了工人及家属的愤怒。企业亏损的时候就撤走,而国企走出阴霾又回来了,这个结局哪个国企职工会接受?

  通钢职工的愤怒不是没有道理的。通钢目前拥有近3万职工,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薪水过低、频繁加班、职工福利”等方面。而且建龙的每一次折腾,都是工人在付出代价,一位通钢中层职工表示,自从2005年通钢改制后,通钢职工的工资“就没有上涨过,反而一降再降”,“厂里越改制,越吃不上饭”。2008年企业亏损,一再限产,职工工资从2000元减到每月人均300元,一个工作了27年的退休职工在去年底,一个月只能拿到200块钱的收入。“厂区及职工家属区乃至整个通化市二道江区的供暖都无法保证”,而作为总经理的陈国君,据说年薪高达300万元。其问,劳资摩擦时有发生。

  因此,建龙重组通钢的消息对通钢职工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他们不愿面临重组后可能下岗的命运,不愿失去养家糊口的微薄薪水,更不愿失去政府补偿的退休金……但在整个重组过程中,谁也没有与通钢职工沟通,信息不公开,利益不均衡,以至于普通职工情绪被轻易点燃。最终,他们在事件末尾忽然出场,为重组画上了一个血淋淋的句号。

  3.2009年7月24日的早晨,应该算是陈国君上任通钢公司“总经理”的第一天。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与职工就建龙集团控股通化钢铁一事进行谈话,以安抚职工对企业改制的不满情绪。

  当日上午,近3000名在职员工及职工家属在通钢办公大楼前集会,并高举“建龙滚出通钢”等标语,高喊口号,由于人数不断增加,场面无法控制。有知情人士称,10时30分左右,陈国君进入“老焦化楼”想安抚工人。此时,不满建龙控股通钢的职工及家属已经封堵了铁路运输线,造成1、2、3号高炉先后停产。一名通钢职工说:“他们听说陈国君在这里,就冲了过来,用暖气片撞开了二楼的防盗门。”

  会议室里,工人们高喊“建龙滚出通钢”,要求陈国君离开,“通钢的事情与你们无关!”陈国君寸步不让,严厉要求工人回到工作岗位。“三个月内让你们全部下岗”,通钢工人说是陈国君的这句话激怒了大家,引起了大家的群殴。众人停手后,他还嘴硬,说他带来了几千人,三年内不要通钢一个人。这句话更是激怒了大家,一群人把他拖进走廊进行群殴。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次殴打并不严重,陈国君躲了起来。一些人逐个房间砸门,结果没找到,最后在仓库的一个工具箱里找到了。陈国君最少被群殴三次。墙上的大洞可以看出当时激烈的场景。陈国君被打得从二楼楼梯滚落到一楼,“他嘴里喘着粗气,但不会说话了”。此时为16时30分左右。大约19时,陈国君已经不会动弹了。22时许,聚集人群散去,被公安、武警“抢”回来的陈国君满身伤痕,当晚23时抢救无效死亡,“死状凄惨”。

  “陈国君刚被我们送走了,这才3个月又来了。即使不是陈国君,只要是建龙集团的人来了就不行。”采访中,职工们都对陈国君的死不带有任何同情心,显然,他们“受够”了建龙集团。

  4.近年来,“不明真相”一词经常出现在群体性事件过后的官方解释或见诸媒体的新闻通稿之中,以搪塞舆论,通常的表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在发生群众大规模聚集的事件后,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不假思索地抛出这一说法,且使用一分为二划分阵营的方法,说大部分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与调唆”。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甘肃的“陇南事件”,事发之初,都能看到这样的“定性怪圈”。这与我们过去一直说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形成了南辕北辙的反差。

  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浙江在线网一篇评论写道,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要知道,改制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职工有权利知道改制的过程、方案、办法、措施,以及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企业的发展目标、职工利益的维护等。那么,吉林省有关部门和通钢集团有没有把改制的相关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呢?如果进行了通报,怎么还会出现“不明真相”的问题呢?

  《法制晚报》有文章指出,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反映了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

  5.和讯网报道,对此次恶性事件,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是因为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利用一些人员特别是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对通钢集团现状与长远发展特别是即将实行大型化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所面I临的困难不了解的情况,制造谣言,激化矛盾,鼓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员,在通钢办公区内聚集造成的。

  2005年末,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正式收购通化钢铁时并没有受到通钢职工的欢迎,在钢铁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通钢集团连续亏损,工资也减为每月人均300元。2009年初,建龙宣布退出通钢,但几个月后,由于市场好转,通钢扭亏为盈。这说明,通钢的困难不是不能解决的,也不是非走民企并购这条路不可。然而,正当通钢扭亏为盈之际,本来已经宣布退出通钢的建龙又宣布将再次入主通钢并直接控股这家老牌国企。

  广东《2l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注意到,在重组之前,建龙集团是通钢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此次重组是将建龙持有的36.19%股权,上升为65%,即控股。此调整得到了吉林省国资委的同意,相关报道还称,“为保证此次增资扩股方案的顺利实施”,吉林省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22日到通钢集团进行工作。既然有前期工作,却仍然引起如此严重的事件,前期工作做了什么?

  6.在网络上,舆情基本一边倒地倾向于通钢职工,通钢事件更多地被贴上了“工人集体维护自己利益,抗议改制,打死资本代理人”的维权标签;而对于重组方建龙集团,以及遭殴致死的资方代表、职业经理人,则多加贬斥,鲜有同情。有媒体感慨,“这令人感觉刚刚发生的是新中国成立前才能看到的工人运动,而不是一场刑事案件。”

  事已至此,尽管吉林当地公安机关已对此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但对打人凶手的追查已非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只是寻找打人凶手,而不清理导致此群体事件发生的本质原因,则此事件依旧只会是“偶然事件”。很显然,通钢事件所曝出的问题绝非偶然。

  国企改制重组已大规模推进多年,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依然会持续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民企、职工三方的利益如何平衡,是一个普遍求解的问题。此前,对利益问题处理的粗线条,使得其间的博弈与摩擦时有发生,但都没有像通钢事件这样暴力与血腥。通钢事件只不过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这种典型的利益冲突撕裂。

  事实上,通钢事件的结局并非“工人们的胜利”,而是各方皆输。重组方为自己谋利无可厚非,但错在“吃相难看”,最终竹篮打水。而参与“维权”的受害者们,可能同时也是施害者甚至是自身苦难的制造者,此事之后,谁来接手这块烫手山芋?依靠民众按本能冲动行事,只可能是社会的全面倒退。而作为国资监管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地方政府在类似事件中究竟是到位、缺位还是错位?也值得反思。

  7.2009年7月24日,陈国君被殴打死亡当日,吉林省国资委宣布,建龙钢铁集团将永不参与通钢集团重组,这也意味着双方的重组协议被永久性终止。在宣布建龙退出重组之后,据说通钢厂四周到处鸣放鞭炮。通钢厂上一次鞭炮齐鸣是在2009年3月建龙经营通钢出现亏损退出时,至此,一起钢铁业改制事件以悲剧告终。建龙集团收购通钢后没能扭转颓势,反而在危急时刻放弃通钢,随后在重现转机之时再度杀回,正是这种民企在并购中表露出的唯利是图,激化了本来就纠葛重生的劳资矛盾,终于激起了重组完全被排斥在外的工人及家属的愤怒。

  近年来,资产重组是中国国企改制的一个常用手段。在资本市场上,资产重组更是深受市场炒手青睐的热门题材。然而,与资产重组的火爆相伴随,因之而产生的矛盾也已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只是由于它通常发生于企业内部而被屏蔽掉。但是,通钢事件终于使这一矛盾以一种尖锐的形式暴露在世人面前。

  通钢事件可谓国企改制后遗症的集中表现。进入国企的民营资本希望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不幸的是,国企往往冗员众多,产权关系复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陷于利益纠纷的泥潭。一些民营企业往往是辞退原国企职工,把所有的社会责任推给政府。而作为一个拥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国企,通钢的数万名职工对企业的情感因素也无法忽视,从以前的“大锅饭”状态一下子过渡到民企的新型雇佣关系,所有的国企隐形福利将全部消失,对许多老国企的职工而言,在心理上也无法一下子接受。

  8.就通钢集团2009年7月24日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吉林省国资委于27日发布消息称,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的方案仍是最有利于发展的方案。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设机构,国资委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它是企业的股东,对国有股的处置,考虑的是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说,国资委对企业职工似乎并无义务。吉林国资委对改制方案的理直气壮,原因恐怕就在于此。也因此,即使在工人表示不满后,仍坚持方案“最有利于发展”。

  抛开建龙收购过程中职工安置上处理的拙劣,以及通化钢铁万名职工暴力事件的惨痛后果不谈,单从这一并购案本身来看,其暴露出的是中国钢铁企业整合重组中的体制缺陷,是一种许多地方政府的惯用做法——“拉郎配”式企改,即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不进行认真的调研,不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更不会去征求企业的主人也即职工的意见,只管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将国有企业“许配”给自己心仪的企业。至于这种“拉郎配”式的企业改制究竟会产生怎样的结果,譬如两家企业“婚后”在情感上和运营模式上是水乳交融还是矛盾重重,职工会不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对抗情绪,企业绩效和利润是否会比改制之前更好,职工安置去向会不会出现问题,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等等问题却无暇顾及。

  翻开近年来中国钢铁业的重组案例不难发现,多数并购是在地方国资委主导的内部国有钢企之间展开,或者是民营钢企之间展开并购,国有和民营之间跨所有制的并购极少发生,这正是通化钢铁并购案的特殊性所在。虽然1995年开始中国就提出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是过去的那种思想在钢厂职工中却很难根除。“人人都有工作”正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优点。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收购后大幅度裁员的传闻,直接引爆了积蓄已久的矛盾,引发了通化钢铁职工的极端行为。可以这样说,通钢事件是国企改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悲剧,陈国君和通钢那些每个月拿着几百元的工人一样,都是这场改革的牺牲品。

  9.一起旨在焕发企业活力、本应受到职工欢迎的企业重组,竟然演变成了千名职工将入股企业派驻的总经理殴打致死的群体性事件。吉林通钢这起事件的调查结果虽未正式公布,但从已有的报道看,职工权益受损是引发群众情绪失控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通钢事件”这只麻雀的简单解剖,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视国有企业职工权益的重组,是罔顾历史的重组,也是不完善的重组。国有企业通常都有悠久的历史,职工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的工资虽然比较低,但有住房、医疗等福利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模式已经基本上被抛弃,职工的社会福利不再由国家包办,但这势必要求提高职工工资,以弥补职工在这方面所遇到的缺失。然而,在我们经常看到的资产重组案例中,企业职工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基本权利被架空。

  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国企改制的举动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的另一个真相是:某些国企改革,就是脱离普通职工的改革,这个改革可能就是以摆脱普通职工为代价的——将原本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转化为劳动力与资本的关系,一旦这种关系成立,企业为降低成本,要做的必然就是裁员、降低职工收入、甩脱退休职工包袱。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其要求理应受到重视。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如果在整个收购过程中,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没有受到剥夺,通钢职工又何至于将高管围殴致死后,仍不让医护人员和警方救护?

  10.通钢一直极为紧张的干群关系,使得2009年7月24日刚刚履新的陈国君不得不面对极度情绪化的万名职工。新华社为此发布的新闻稿说,有关方案经过吉林省政府的多次讨论和慎重研究。从法理上说,吉林省政府作为通钢国有股的代表者,具有参与重组的资本性权利。但是,通观整篇报道,看到的只有吉林省政府活跃的身影,却没有看到通钢的职工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他们处于“失踪”的状态,只是在这一事件的末尾忽然出场,并以极端的方式使重组宣告失败。

  显然,通钢事件自始至终是吉林省国资委在代表通钢集团与建龙进行谈判,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职工的话语权被忽视。既然建龙并购通钢激起的民愤如此之大,何以建龙再次入主还能顺利进行?应该说,通钢事件是中国国企改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悲剧。

  近年来,涉及国企重组引发的劳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但在企业卸掉“包袱”重焕生机的“资本盛宴”中,工人阶层却不能入席,“企业主人翁”便成为一个画饼。

  2005年,中国曾掀起规模极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讨论,国资流失也成为官商腐败的同义词。但事实上,公众之所以如此反对,不仅在于国资的流失,还在于国有资产的分配不公。因为国有资产的“贱卖”从表面上看,社会财富没有损失,只是改变了其在社会中的分配,但这种分配明显偏向了相关利益主体中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则被边缘化,甚至连其原有的利益也遭到侵害,这自然会引发利益受损群体的强烈不满。

  11.当然,不能因为重组中的纠纷,就放弃中国国企市场化进程,更不可漠视工人们的正当利益诉求。在通钢事件中,以及类似国有企业重组案中,工人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应该有自己的代言人,应该有法律保障的话语权。只有建立了正常的渠道,才能调解利害关系,化解可能的冲突。

  但遗憾的是,当下一些地方职工利益受损,寻求解决的渠道往往不畅,问题很难及时解决。一些群众只好将希望寄托在将事情闹大上,这正是暴力思维产生的深刻根源。频频上演的“闹大维权”,令人感到悲哀。它折射出合法维权通道的淤塞,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冷漠。在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一趟趟上访举报无功而返的背后,民怨在一点点地积累,最终在某个时段集中爆发出来。而这些“闹大维权”的先例,又在传递一种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信号,驱使更多的人采取极端和过激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恶性循环。

  12.近年来,中国社会屡屡发生极端维权事件,从跳楼讨薪到开胸验肺,从多地接连爆发的群体事件到群殴致死事件……在这些或无奈、或悲哀、或尖锐的事件乃至冲突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社会在收入分配差异巨大、权力与利益分配不均的现实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日益加重,一些长期积压的问题正在暴露出来,社会矛盾有激化之虞。

  随着中国改革正步入“深水区”,社会形态也随之改变,发展方式也到了一个需要调整的阶段。这些屡屡发生的矛盾冲突凸显出着眼于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改革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其地位是否得到提升,更是检验改革成败的试金石。

  应当看到,通钢事件这种国企与民企合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许多群体性事件一样,都是大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结果,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无论国企改制也罢,企业重组也罢,如果总是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群体性事件将难以避免,殴死总经理的悲剧将难以避免。

  三、作答要求

  1.给定材料4、5说明了什么问题?请就各方媒体对“不明真相”之说进行分析,概括材料反映的观点。(15分)要求:概述全面,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250字。

  2.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改革中不注意职工利益,职工就会恣意把一己意愿变成一种暴力表达,社会就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请阅读给定材料,谈谈对于由此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该怎么处理?(20分)要求:条理清晰,观点正确,400字左右。

  3.结合材料9,请谈谈你对“国企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认识。(25分)要求:表述准确,层次分明,观点清晰,600字左右。

  4.一些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已经削弱了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使得它们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并且切实加以改变。结合材料,请就如何正确处理国企改革与民主管理的问题写一篇文章。(40分)要求:

  (1)题目自拟。

  (2)观点鲜明,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1000字左右。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显然是片面的,有推卸自己责任的嫌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群众“不明真相”,见到风便是雨,没有自己的主见,做出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极少数人“别有用心”,对社会不满,蓄意制造事端。

  事件本身也存在地方官员的失职、渎职所引发的矛盾,不能用“不明真相”来推诿。群众“不明真相”,有关部门本应反省与自责,而个别官员却以此做推脱责任的挡箭牌,这种做法暴露出的是某些官员缺乏面对工作中缺点与失误的勇气,不能勇敢地承担责任。

  2.参考要点

  在社会转型期,诸多社会矛盾交叉和凸显,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事后处置要精确处理,追踪掌控,加强教育疏导工作,以防出现新的情况。

  3.参考要点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最关心的就是对自己的安置问题。因为这涉及他们以后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对许多职工来说,这就是家庭最根本的生计问题。而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争取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在改制中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专门对改制后企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留用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企改制负责人却无视群众意见,将职工视为资本的一部分,可以随意删减处置,在改革方案尚未征得广大职工认可的情况下就强行实施,一些未留用职工和退休职工的薪酬福利问题被置于一旁。近年来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受损的事情屡有发生,甚至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妥善处理好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问题是不可忽略的一步。即使是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也是企业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通钢事件导致增资扩股方案终止、企业重组失败,这是给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警示。

  4.参考文章

加强民主管理,深化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推动国企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

  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众多国有企业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如何实现民主管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民主管理,是把民主的理念渗透在企业管理中。在企业里,民主就是指员工能够参与到企业管理与决策中来,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形成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以员工为主的民本、民治体系。

  一、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广大职I-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要在改革中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支持和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各企业要坚持把职工作为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力量,广泛宣传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夯实企业改革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党、政、工等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改革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各企

  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充分履

  行法定职能。企业要贯彻“企务公开”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

  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各企业党委、行政要支持和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革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使职工的合理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得到体现。

  四、维护职工权益。关心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推进改革。在改革中要关心和尽力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员工分流安置、社保关系接续、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金和生产性集资款等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工会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同时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通钢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企业的兼并重组,必须首先为身为企业“利益相关方”的职工合法参与开辟、渠道,保证职工的民主权利是实质性的内容。在国企改革中,要努力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社会效益三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恢复。分析:从制度层面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确有可能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但是正是由于职业病防治体制方面存在缺陷才导致了张海超“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身患“尘肺病”。

  郑州市职防所有资格为张海超确认尘肺病,可是却无视病情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让这个备受疾病煎熬的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在公众看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肯为走投无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正说明他们还有医者良知,还有社会责任。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不是从改进管理制度方面着手,杜绝“开胸验肺”悲剧的发生,却以制度的名义对郑大一附院立案调查,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的深思。

  2.参考要点

  (1)一些企业无起码的良知,唯利是图。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没有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当职工健康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推诿责任而不是承担义务,对于身患职业病的员工,非但不为其治疗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反而私扣工人的健康档案,以期瞒天过海。

  (2)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和一时的政绩,对企业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监管,漠视甚至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以损害农民工利益为代价换取本地经济的发展。

  (3)某些官员缺乏执政为民的理念,对民生、民权冷漠。少数职能部门和官员,或因为懒政,或怕担责,或担心暴露自身问题,或沦为业主的利益同盟,不热心、不积极,甚至人为地给农民工维权设置阻力。

  (4)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尽合理,亟待修改健全。按照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但是在实际上很多企业违背道义和良心,根本不可能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

  (5)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现行法律也不够完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法律与规章,职业病防治与鉴定须由专门的机构承担。由此,许多权威医院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就变得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开胸验肺”也不被认可。这就难免产生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垄断与腐败。

  3.参考要点

  首先,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关键是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有关法规要求,企业积极实施环保预防措施和对污染的治理,加强对员工的相关培训,尽力减少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发生;一旦有职业病出现,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力对患者实施救治,从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企业加强自律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承担相关义务,否则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在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的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其罪,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

  第三,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

  第四,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自觉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知道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职业病的能力,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不仅要在事后关注和介入,更应当在职工维权的整个过程中为他们提供切实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修改法律与卫生部规章中的不合理的部分。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取消职防所特权,让职防所与其他医院展开专业与服务竞争,通过市场监管防止医患串通。

  4.参考文章

从“开胸验肺”说开去

  以身试药、“开胸验肺”……弱者的维权手段变得越来越惨烈。基于如此背景,需要追问的是:这个悲壮的“循环链”真的会因一个人的权益得到“拯救”就消失吗?这其中隐射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深思索。

  问题一:有法不依、程序复杂的状况还要维持多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国家出台的有关保护条例不少,但往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种种阻碍。在河南省执行职工职业病鉴定证明中,整个过程复杂而烦琐,更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多种证明,竞出现了专业医院的专业鉴定抵不过一个职防所报告的状况。

  问题二:农民工何时能走出维权难的困境?

  张海超事件披露之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中国一亿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当属不少,如果都需要像张海超那样做出惊世之举,那我们的劳动关系如何做到和谐,社会又如何实现和谐?

  问题三:无视劳动者健康的用工现象何时能得以禁绝?

  办企业、求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企业以牺牲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利润,只能说是为富不仁。这样的企业若长期存在,不知道将来还会出现多少个“张海超”!

  问题四:“人治”现象何时才能销声匿迹?

  张海超是企业忽视生产安全的受害者,本应“有理走遍天下”,但他却落到了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地步,最后经“开胸验肺”引起媒体披露,事情才出现了转机。一些地方和部门却有法不依,非要领导出面方才解决不可。如果办事都这样,法律法规岂不成了摆设?

  纠正一个错误并不难,难的是从根源上避免错误发生。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第一,简化政务办理流程,有法必依,形成高效的行政氛围,是我党一直追求和努力的目标。国家各部门要关注民情民意,加大立法,严格执法。群众事,无小事。如何在明确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尽可能地精简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明确办理时限,推而广之,在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切实落买政府职能。

  第二,在当前农民工所从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劳动安全保障机制还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尚不健全,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农民工仍常常因法律意识弱,依法维权能力较弱陷入困境。鉴于此,除了政府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还需加强对其的法律宣传,为农民工提供快捷准确的法律信息,向社会公布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方便农民工随时咨询维权事宜,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只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则,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危,才是保证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双赢的最佳途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要加强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严厉查处违法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四,通过张海超事件应该看到,误诊背后潜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管理中存在“人治”的问题。选择法治,抛弃人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要加快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各方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开胸验肺”需要的不只是卫生部的督导,纠正错误也不只是郑州一个城市的事情。发展为了人,发展依靠人,社会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劳动者提升幸福感的希望所寄,也是一个社会继续前行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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