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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东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更新时间:2010-07-05 09:24: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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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有关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我省决定公开招考录取635名学生,经有关政法院校培养教育后,定向分配到我省基层政法机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一)广东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即2010年9月底前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以及2009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由广东省招募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二、招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三)年龄为18至25周岁(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学历和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0周岁(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四)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且已列为考察或拟录用对象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定向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已取得学历专业相同的同等及以下学历层次职位。

  三、招考职位及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

  本次招考共有635个职位,具体见附件1。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和专业设置情况如下:

  (一)专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四、报名办法

  本次试点招考实行网络报名、网上缴费。报名时间为7月4日9∶00至7月8日16∶00,缴交报名考务费截止时间为7月9日16∶00。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须选择报考的具体职位(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进行报名,经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缴交报名考务费并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7月26日9∶00至7月31日9∶00。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免交报名考务等费用。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者,请按照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报考资格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审核。报考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材料、假学历等的,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报考资格审查通过后,不得更改招录职位和报名资料。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统一在广州进行。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执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

  笔试时间:7月3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1日

  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本次招考单列出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三项目人员”,对”三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笔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为: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笔试总成绩将于8月下旬在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公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对象按照报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前,由招录机关组织报考资格复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需由招录机关进行身高初检,初检合格者方能参加面试。考生须按以下规定提供材料参加报考资格复审(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报考面向已退役士兵招考职位的,须提供本人准考证、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学历证书、在国有单位工作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 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须提供本人准考证、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协议书或教育部门出具的暂缓就业证明。已就业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毕业生报名后就业的,还须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的,须提供本人准考证、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要提供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咨询电话:020-83133951)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人员要提供聘任合同和县(市、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省委组织部农村处咨询电话:020-87185126);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全国项目办)或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项目办,咨询电话:020-87185837 )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证》和《鉴定表》。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可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三)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会同政法等有关部门组织。面试实行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再延伸小数点后的位数以分出名次;如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科目成绩之和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笔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划定。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报考公安系统和监狱系统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的4.6以上,其他项目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或《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为体检当天复检项目,过后不再安排。报考公安系统和监狱系统职位考生的身高、体重作为体检的首检项目,任何一项不达标的不进行其他项目的体检。报考公安系统和监狱系统职位的考生应对照体检标准视自身身体状况后考虑报名,特别是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不符合标准的,建议不要报名。体检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人员。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取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八、录取

  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由相关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在广东组织工作网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在广东人事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10月中旬入学,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毕业生擅自进行调整改派。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证件不齐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请考生妥善保管好准考证,遗失不补。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公告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ecogd.edu.cn)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查阅。

  附件:1. 广东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职位表

  2. 考试大纲

  3. 报名登记表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2010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0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合格分数线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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