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为做好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2011年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lesson$
一、招考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公务员。
(二)加大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精神,省直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比例不低于85%,地级以上市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广州、深圳市直机关不低于50%。
(三)落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工作。各市应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的要求,安排10%-15%的录用计划(或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10%的录用计划),用于定向考录我省招募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不作专业限制。
从村(居)干部中招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另行部署。
二、招考机关和对象
招考机关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下达2011年录用计划的各级机关。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11年毕业(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009年、201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已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招考职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具体招录条件。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4类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设置和申报职位。
1.职位设置。招考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考职位和条件,对职位作出描述,但严禁“因人设考”、“度身订做”。除警察(含司法警察,下同)等特殊职位外,一般不得作性别限制。县、乡镇(街道)机关除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外,其它职位不作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招考专业须按教育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可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和广东省教育厅网(http://www.edugd.cn)下载]设置,除专业性较强职位须设置具体专业外,一般职位宜按二级学科目录设置,不宜太细太窄,不得自行臆造专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可设置专门职位,从本民族考生中招考公务员。
今年法检系统主要招录法律业务职位,除各地特别需要的司法警察外,其他辅助职位暂不招录。法检系统的法律业务职位,均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中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基层院的法律业务职位原则上不限专业。
2.职位申报。省直机关和各市须于2月2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招考职位(附件1、2)。各市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机关分别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招考职位表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由省法院、检察院汇总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各市公安机关招考职位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和公安局分别归口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工商、税务、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招考职位由省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考选调生的职位,由各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
招考职位及其报考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
(二)发布公告。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3月初前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等网站或其他媒体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其他须知事项等。
各市务必于2月20日前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各市报名点情况表》(附件3)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采取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为3月中上旬。未有网络报名系统的地级以上市使用省推荐的报名系统。报名系统须按照报名登记表项目收集报考者相关信息资料。
2.报考者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进行报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要求报考者如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国有单位的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考试机构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报名者收取相应的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录用经费尚未完全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考试费用由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负责解,体检费用由招考单位承担。
3.资格审查。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应详细、认真阅读公告、职位和政策指南,准确把握招录条件和职位要求,严格审查报考者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其报考;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报考者补充;所有报名资料,原则上应在提交当日内审查完毕,以免影响考生报考;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签名,以示负责。
经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发给准考证(式样见附件5)。省直单位准考证号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编排。各市的准考证号由市考试机构编排。
(四)笔试。
1. 组织笔试。笔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笔试时间为3月下旬,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所有科目均不指定考试用书,可参考《广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2. 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相加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省人事考试局要在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上为考生提供笔试成绩查询,并将成绩发给各市。
(五)面试。
1. 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和规定的名额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名额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函数为:
3χ 1≤χ≤5
у= 2χ+ 5 5<χ≤50
1.5χ+ 30 χ>50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报考公安机关、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素质测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会同公安局组织实施。
2. 资格复审。在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面试对象的年龄、对象类别、毕业时间、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等事项,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的,取消面试资格。复审完毕,审查人员应签名,以示负责。对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参加面试或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的复审人员,要追究其工作责任,且在3年内不得再从事干部人事工作。通过资格复审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要记录在案,且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3. 集中统一组织面试。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配合(方案另发);地级以上市及下各级机关的面试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面试时间全省统一,每半天一套面试题,具体另行通知。
(六)体检与考察。
1.确定体检对象。按招考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未达合格线的,不能列为体检对象。
2.组织体检。严格按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体检。报考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3.组织考察。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财务状况、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成立考察组,每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七)公示与录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招录机关应于6月15日前将拟录用人员审批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经地级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由各市法院、检察院报省法院、检察院汇总审核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工商、税务、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拟录用人员由省局汇总审核后,于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地级以上市须于7月15日前基本完成招录公务员工作。
(八)递补录用。
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出现体检对象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和递补考察,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原则上只作一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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