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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四)

更新时间:2011-08-29 13:54: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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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部分

  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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