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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常识判断之经济法(1)

更新时间:2011-12-02 14:28:25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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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重点法条】

  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C )。

  A《商标法》 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行为。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 )。

  A 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 B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 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 D 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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