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12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体检公告
桂林市2012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体检公告
根据《桂林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桂林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名单见附表)。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进行体检。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在接到体检通知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
二、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第一批:时间为6月27日(星期三);
第二批:时间为6月28日(星期四);
第三批:时间为6月29日(星期五);
第四批:时间为7月2日(星期一);
第五批:时间为7月3日(星期二)。
每批考生务必于参加体检日期的当天上午7:00准时在桂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大门集中报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0号,原桂林市一中,新体育馆北侧,可乘坐23、100路公交车到毅峰路口站下车),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地点。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严格按照自治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组织实施。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四、考生须知
1、参加体检的考生必须持本人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必须按要求准时报到。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2、考生在报到时,必须把随身带的通讯工具主动交给工作人员保管。
3、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考生要按要求如实填写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4、准备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请配合检查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项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7、体检医师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请予以配合。
8、考生分组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本组工作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擅自离组,抽血前暂不吃早餐;抽血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组织本组人员吃早餐。体检结束后,本组统一集中后才能离开。
9、体检费由医院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费260元备用,多退少补),请考生自备零钱。
10、按医院要求,为了检测结果准确可信,请参加体检的人员作好如下体检前的准备:
(1)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早上不吃早餐,空腹进行。
(2)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3)尿液取检注意取中段尿,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11、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与体检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联系。未检完擅自退场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12、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体检资格。
13、体检完毕请注意保持手机畅通,一周后未接到电话通知原则上体检合格。有问题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主动电话联系考生。
14、考生体检合格后,考察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请考生积极配合。有事请与招录机关人事教育科或政治部联系。
15、纪律要求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报考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体检纪律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认定办法和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一批名单.xls
第二批名单.xls
第三批名单.xls
第四批名单.xls
第五批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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