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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中心2012年度公开招聘人员

更新时间:2012-08-01 09:40: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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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中心2012年度公开招聘人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5号)规定和相关要求,并结合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5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名单、成绩附后),进行资格复审。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按省人社厅规定,须在统考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下同)。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发给专业测试通知书。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面试与实践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实践技能测试,后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1.实践技能测试: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采取百分制,时间每人60分钟。

    2.面试:面试采取答辩方式进行,采取百分制,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协调与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职业素养、仪表举止等。面试时间每人10分钟。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测试时间:定于2012年8月3日14:30-17:30进行。考生请于8月3日14:00时前到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合肥市益民街20号)报到。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须持专业测试通知书、统考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专业测试。未按时参加专业测试报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专业测试地点设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合肥市益民街20号6楼应急指挥中心会议室)

    3.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于专业测试的当天以现场抽签顺序确定。

    (三)考官构成

    根据招聘专业岗位,设立专业测试考官组,考官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4人。

    (四)专业测试成绩

    如岗位招聘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员比例低于1:3,则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6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考察和体检。

    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百分制)确定,其中统考笔试成绩占35%,专业测试成绩占65%(其中面试占20%,实践技能测试占80%)。

    应聘者考试最终成绩在专业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公布。

    (五)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

    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对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察、体检最终结果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六)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由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确定为拟聘人员,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查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应聘人员如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按规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专业测试在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2242803

    监督电话:0551-2998097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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