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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深圳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更新时间:2012-08-29 09:31: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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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探索事业单位制度改革,是深圳推动退休“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的第一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共同颁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办法》决定对《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试行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办法》从近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之前深圳退休双轨制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引发公平性质疑。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制度上的双轨制,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取消“双轨制”制度,对企事业养老统一,是各界共同的声音。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双轨制”问题引发各界关注,饱受社会诟病,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

      这一改革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迈出了重要一步,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

  正式实施的新办法规定,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跟企业员工一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则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基数在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如果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聘任期间表现突出,可按规定进行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奖励。同样,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聘用期间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深圳2007年率先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对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实现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考虑到深圳开展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属于全新探索、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深圳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实际情况,这一办法还规定原深圳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暂实行原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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