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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法硕专业综合Ⅰ指导

更新时间:2012-09-03 13:16: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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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法干警考试法硕专业综合Ⅰ指导

    2011年政法干警有这样一道题:

    下列选项中,可能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坏选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D.丁刑满释放1个月后故意报复伤害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题中四个选项都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题干中要求选出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形,那就要围绕着缓刑的概念和可适用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展开论述。故此,中公教育老师对此知识点进行拓展性分析,这将有助于广大考生全面了解刑法学中的缓刑适用。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特殊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三、缓刑的适用

    缓刑即度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本性条件:一般情形下应同时具备:A.犯罪情节较轻;B.有悔罪表现;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时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是,若犯罪分子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被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原则上就应当适用缓刑。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综上所述,文章起始之处所列之题的选项是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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