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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劳教制度改革

更新时间:2013-01-28 09:33: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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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改革的方向应是更加司法化,应明确劳教的对象并且设定相应法律依据,如起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二是劳教对象泛化趋势,甚至是“箩筐式”的强制措施。接下来的改革应限制劳教的对象。劳教应集中为三

   劳教制度 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指出,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相比,政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孟建柱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把执法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努力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孟建柱指出,要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下大气力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努力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会议要求

  2013年工作思路,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为重点。

  把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劳教制度废除不现实,改革才是必然趋势。四点建议:

  一是改革的方向应是更加司法化,应明确劳教的对象并且设定相应法律依据,如起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二是劳教对象泛化趋势,甚至是“箩筐式”的强制措施。接下来的改革应限制劳教的对象。劳教应集中为三类人:吸毒人员、有恶习性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精神病患者。

  三是改革的大方向应是在主体和程序上改革,由法院介入,使劳教制度有司法程序保障,更加正当合理。

  四是对于劳教的期限和场所,过于“一刀切”,无法与刑罚产生衔接,现行的场所过于集中,无法真正起到对劳教对象教育感化的效果,应对劳教人员分情况确定,促进场所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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