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热点:违“法”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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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通知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尽管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对行政性收费进行批量“砍杀”,但由于推行力度较小,精减缓慢,尤其地方职能部门的趋利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俨然成为压在企业与公众头上的一座大山。
从某种意义上讲,纳税人在缴纳各种税款后,政府理应提供各种免费的公共服务。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尽管要付出成本,但可以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即源于公民的税收。诸如此次取消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和卫生防疫等收费项目,企业原本就不需要支付类似名目繁多的费用。否则,就是重复“征税”。
就目前而言,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收并快乐着,更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格格不入。因为,早在1993年,财政部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所提到的法律,《立法法》解释为,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广义的“法”。也就是说,除全国人大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而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人民日报》也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件,不过30多。
显然,无论是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地方版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许多不合法。既然不合法,就不能只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觉得,所有领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相悖,都应无条件扫地出门。这种“片甲不留”,并不囿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而是基于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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