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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3-02-19 17:14:01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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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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