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微博该怎么监管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室“博警”(即负责微博维护和警民互动的民警)孙健因为在新浪微博上被网友侮辱谩骂,遂以“监管不力”为由,将新浪微博告至法院。
2010年8月13日,孙健在新浪的实名认证微博“孙警官说事”发了第一条微博,2012年3月29日,孙健离开新浪微博,再未更新。
12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新浪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含有侮辱等相关内容的微博。孙健一审判决胜诉。
“博警”要求删评论未果
让孙健“难堪其扰”的,是他在3月28日发的有关“滕州狼”的一系列微博。
今年3月,在山东枣庄市和滕州市,接连发生了6起疑似狼的野生动物被咬死或咬伤事件。3月28日,孙健发微博称,在咬人的是狼还是哈士奇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动物是流浪、凶残、肉食。在选择保护人还是保护‘似狼\’动物时,我首选保护人。”随后,孙健再表态,“为鉴定是狼是狗而纠结不清”可能会因噎废食,并称“反正不是人,所以我支持打‘狼\’!”
这番表态引起争议。
孙健在起诉书中称,多位微博网友“通过评论、跟帖、转播等方式”对他进行“肆意侮辱、诽谤,此类评论有100多条”。他在申请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后,多次向新浪微博管理人员通知和投诉,要求新浪微博删除包含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内容的微博和评论。
不过,孙健的要求并未得到满足。他在起诉书中称,新浪公司以及新浪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浪微博的管理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使得相关侮辱、诽谤等内容的评论继续存在,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孙健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评论,并赔礼道歉。同时,两被告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支付公证费。
法院:网络服务商应“立即删除或停止传播”
这场诉讼,新浪公司并未出庭应诉。另一位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虽有公证书证明,但我公司在未接到正式通知之前无法进行删除的工作,我公司在最快的时间内删除了相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友的跟贴中很多存在对原告孙健批评、辱骂的字句直接导致了其名誉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孙健的名誉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复制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出现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立即删除或停止传播”。而微梦创科公司曾删除部分帖子,但仍有大部分帖子并未删除,致使对孙健进行侮辱的帖子在新浪微博网上留存达几个月,降低了孙健的社会评价。
12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其新浪微博上包含对原告孙健进行侮辱等侵权内容的评论,并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周,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
新浪微博可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
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对新浪微博中侵犯孙健“名誉权”的具体评论内容,但这不影响一些网民就此发声表示质疑。
有网友表示,微博用户的评论和转发内容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只允许称赞同意的话存在,言论自由包括谩骂,微博管理者无权进行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只是个运营商,本身的判断和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把它的判断和决定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一个主要手段,这个对它的法律责任、风险压力太大。”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授薛虹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法院,没法采取措施进行听证、质证,它只能做最表面的比对。
薛虹表示,把不合适的信息直接删了,把网友账户封了,赶出微博,这样就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假设某网友真的发表不当言论,他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没有陈述理由,双方也没有真正的辩论。
“没有走这样一个程序,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投诉方的合法权利?”薛虹说,这时,作为第三方的新浪微博直接删除他人信息,就缺乏公信力。
薛虹认为,从长远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社会监督或是政府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投诉处理机制,由第三方相对独立的机构来处理,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以双方进行谈判。
她举例说,新浪微博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由老师、专职人员进行判断,或协助双方进行谈判、调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新浪微博的技术人员来判断。
至于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界限,薛虹坦言,“这是个法律的难题”。
薛虹表示,在民事纠纷领域内,一些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构成对别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这些都不是单凭被投诉的一份信息就可以判断的,这取决于证据。
“我们一般推定言论自由优先,就是公民有表达的自由。”薛虹说,如果你要证明某个言论的表达构成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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