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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检察院申论热点: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更新时间:2013-04-24 09:0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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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河南检察院申论热点: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碍侦查”的情形、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等。

  ■新刑诉法?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要善用慎用

  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解读: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规范了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解读: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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