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话题:“功大于过”的可悲逻辑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的生命线。“功大于过”逻辑的可悲之处在于,忽略了法院执掌公平、维护正义的职能使命。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要充分理解这里的“功大于过”,很有必要把“功”和“过”拆开。说到的“功”,大概是因为原审判法院留住了浙江张氏叔侄的命。当初,浙江省高院在肯定了杭州市中院一审时采信的几乎全部“犯罪事实”之后,对于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张辉,将其改判死缓,因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这里谈到的“过”,则是因为二审法院对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物证,即死者指甲中的混合DNA鉴定结论视若无睹,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这种选择性“糊涂”的结果是,张高平、张辉叔侄被送往新疆监狱服刑,白白蒙受了10年冤屈。
如果沿着“生命高于一切”“蒙冤十年毕竟青山在”的逻辑来推断,不难得出“功”要大于“过”的结论。然而,这种逻辑的可悲之处在于,忽略了法院执掌公平、维护正义的职能使命。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的生命线。在正义天平上,倾斜0.1度,对于公民而言,都是一种不公平,对于法院而言,则是显然的不称职。
在已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前提下,宣称“功大于过”,急于“盖棺定论”或“树碑立传”,无异于“五十步笑百步”。而在当前情形下,以大法官身份声明审判法院“功大于过”,还容易造成一种错误导向,不利于纠正审判实践中“忽视物证”“信奉口供”“逢迎民意”等偏向,进而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继续铺平“温床”,创造条件。
诚然,排除冤假错案,作出正确的审判结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基于人性的劣根性,观察能力、科技等的局限性,人们对于事实真相的探索和挖掘,并不能达致尽善尽美的境地,但这并不代表着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从立法上看需要健全法律,从司法审判者的角度看,则需要不断反省,认清不足,防范未然,以无愧于身披的法袍,手执的天平。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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