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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商法

更新时间:2013-05-13 12:46: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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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商法

  (一)商法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三)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五)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六)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七)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二、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专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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