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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法理学

更新时间:2013-05-13 12:46: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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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法理学辅导: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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