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璧山县公开招聘28名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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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璧山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县委、县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璧山县中小学教师。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8名中小学教师,具体单位和岗位详见《璧山县201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在璧山县教育事业单位工作5年及以上(报名时须提供承诺书,正式聘用后须签订聘用协议);
4.年龄在30周岁及其以下(1982年6月25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1977年6月25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6.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要求。
8.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25 日―6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璧山县教委组织人事科(璧山县璧城街道璧永路,县教委一号楼三楼)
3.报名要求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报考岗位及专业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就业推荐表)、《璧山县201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表》(见附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需提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材料。
4.资格审查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若取消岗位,由县教委通知相关报考人员,并退还笔试考务费。
5.领取《准考证》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3年7月4日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缴费发票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逾期不领取《准考证》而耽误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且笔试考务费不予退还。
五、考试考核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暂定为2013年7月5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科目及分值: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心理学等,总分为100分。
(二)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
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凡考生笔试有1科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比例:按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详见《一览表》),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各科成绩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成绩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方式及分值:面试方式为说课或素质展示,主要测试考生专业学科教学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交县教委和人社局备案。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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