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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选举制度

更新时间:2013-07-15 09:43: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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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国考2011-单选】

  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 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 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 10万人选代表 1人。

  B.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 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C.1995 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D.2010 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小结: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

  【浙江05-单选】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B.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C.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北京07应届-单选】

  根据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产生。

  A.上级任命

  B.下级委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写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把它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

  【北京07社会-多选】

  各级人大代表受( )监督。

  A.选民

  B.选举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D.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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