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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

更新时间:2013-07-19 09:26: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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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类热点――中国20年设6个国家级新区

  (1)1992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

  (2)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滨海新区成为中国第二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3)2010年5月5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的批复》,批准设立重庆两江新区。

  (4)2011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群岛新区是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

  (5)2012年8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兰州新区。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北部秦王川盆地,地处兰州、西宁、银川三个省会城市共生带的中间位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综合交通枢纽,也是甘肃与国内、国际交流的重要窗口和门户。

  (6)2012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批准设立南沙新区,这是第六个国家级新区。南沙新区由目前的广州市南沙区和番禺区的大岗、榄核、东涌三镇划归组成,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三个粤港澳合作平台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

  2、法律类热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非法证据排除:

  ①“非法证据”的范围:修订前仅限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修订后为“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排除”。

  ②启动方式: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检察院:调查核实;法院: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③举证责任: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证人出庭的保障

  ①出庭义务: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②特殊保护: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等,因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出庭作证可以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住宅的专门性保护等措施”。

  ③物质保障:修订前无相关规定→修订后为“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等福利待遇”。

  (4)对辩护权的保障

  ①辩护时间提前:修订前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修订后为“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②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修订前为“可以: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辩护人;应当: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修订后在应当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增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③法律援助发起方式:修订前为“法院指定”→修订后为“经济困难未能委托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④法律援助义务机关:修订前为“法院”→修订后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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