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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省咸宁市考录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更新时间:2013-07-23 11:2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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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湖北省咸宁市考录人民警察体检时间为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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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咸宁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的确定

  各职位按照笔试、面试折算的综合成绩(公安和森林公安还需体能测试合格)后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可按照原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体检对象。

  (各职位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医院和时间

  体检时间为7月25日,上午8:00前,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到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温泉滨河西路17号)一楼门诊大厅集合。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四、有关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并准备体检费430元。

  2、体检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不得进入体检现场。

  3、参加体检的考生近期要注意饮食和休息。体检前一天不做剧烈运动,不能酗酒、熬夜;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七条解释为准。

  5、体检对象在体检前应领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表上不得填写考生所报考职位、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只能填写体检表第三页栏中规定的有无病史情况(受检者签字处不能签个人姓名),在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只能报体检编号,不得透露任何个人信息,体检编号通过随机抽取。

  6、体检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的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对隐瞒病史、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

  7、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招录机关和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不得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照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

  8、体检后,将组织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电话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

  五、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0715-8126407

  市公务员局录用调配科: 0715-8057907

  市公安局政治部: 0715-8172055

  市森林公安局政工科: 0715-8136696

  附件:咸宁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名单.xls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咸宁市公务员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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