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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男婚后多年发现女儿非亲生

更新时间:2013-08-09 09:25: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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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男婚后多年发现女儿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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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女儿非亲生,索要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前妻:女儿是亲生的

  法院:支持原告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结婚多年后,发现抚养了10余年的女儿不是亲生的,司先生一气之下选择了离婚,并将前妻柳女士告上法庭,向其追讨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抚养纠纷案,支持了司先生索赔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亲子鉴定女儿不是亲生的

  1999年9月,司先生(32岁)和柳女士(29岁)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7月4日生一女儿小雅(化名)。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司先生隐隐约约感觉女儿与自己的性格差别很大,不符合遗传规律,心中便产生了“女儿非亲生”的想法。

  今年1月8日,司先生背着妻子柳女士委托郑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结论是“排除司先生是小雅的亲生父亲”。

  离婚之后将前妻告上法庭

  事已至此,俩人好聚好散。今年2月,双方在郑州市民政部门办了离婚手续。

  事后经过咨询,司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柳女士告上法庭,诉称自己抚养被告柳女士的女儿10余年,柳女士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判令柳女士支付其十几年来“垫付”的抚养费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不支持追讨抚养费

  柳女士在法庭上称,小雅是她与司先生婚后所生,并说司先生向法庭提供的亲子鉴定书是其私自委托作出的,未经她本人同意,法院不应该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司先生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法官告诉柳女士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表示放弃。

  法庭查明,司先生和柳女士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约定:小雅由柳女士抚养,司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一律归司先生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柳女士的行为确实对原告司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均归司先生所有,说明在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双方已经作出对柳女士不利的财产分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柳女士赔偿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释惑

  前妻“女儿是亲生的”说法为啥不获支持?

  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玲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所做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告不是小雅的亲生父亲,被告虽不认可又拒绝重做亲子鉴定,故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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