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甘肃省政法干警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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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向招录对象是哪些?
答:2013年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对象分为三类:
一是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是2013年8月23日前在甘肃省服务期满且未经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四项目”人员,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是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二、定向招录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进行。报考者录取后即定向、定单位,并与招录部门及培养院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培养结束后,合格者到定向单位工作。
三、培养层次有哪些?
答: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其中:
(一)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四、培养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本次定向招录对录取人员的管理有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培养方式。录取人员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首先到报考职位对应的大专院校学习2年,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
二是学习费用。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是毕业录用方式。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四是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是学习不合格人员的处理方式。在校培养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六是违约处理方式。被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 、招录条件是什么?
1、基本条件。一是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二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三是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具体条件以《招考公告》和《职位简章》为准。
2、身体条件。总体要求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报考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特殊职位的考生还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色盲;报考电子物证、网络犯罪侦查、痕迹检验、法医等特殊职位的,单侧裸眼视力5.0以上。
3、学历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且取得相应的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4、年龄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退役士兵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1986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具体职位年龄要求见《招生简章》。
5、其他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6)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怎么理解和认定?
答:是指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即具有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或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包括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等成人类教育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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