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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更新时间:2013-09-02 16:16: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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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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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事业单位中一个必考的模块,且刑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不仅需要考生记住一些必备知识,还要学会灵活运用。比如刑法中常考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很多考生由于搞不清楚其区别和联系而导致题目出错。因此,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环球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特围绕必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进行详解。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5)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6)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4.无过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2)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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