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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方法解析

更新时间:2013-09-17 09:36: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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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决定成败,在备考冲刺阶段掌握好的方法,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公务员考试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向广大考生传授备考好方法。

  一、专业综合Ⅰ

  1.刑法学的复习方法

  在刑法学的复习中,要强调基本理论、法条、真题、模拟题并重,不能有所偏颇。

  (1)在开始复习前一定要对刑法学的结构和知识体系有个整体了解。这样可以将学到的知识点快速串联起来,既方便理解和记忆,又能有效减少复习时的茫然感。

  (2)抓住法条,配以案例。复习时,一定要先看法条,后看解释,再做题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学懂刑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3)注意新增高频考点。每年的考试都有新增的考点,我们要注意掌握这些新增的考点。

  (4)犯罪论与刑罚论并重,《刑法修正案(八)》更加需要着重学习。

  (5)分则复习要抓住罪名,比较记忆。对于重点罪名,则要基本理论、法条、教材、真题、模拟题“数管齐下”,反复训练,掌握其精髓和各种变化形式。

  (6)多做、精做历年真题。掌握历年真题就是掌握重要知识点。

  2.民法学的复习方法

  (1)掌握现行主要民事立法,熟悉相应的民事法律条文。

  现行的民事法律条文则是将相应的民事法律理论予以抽象概括,经过立法者的提炼而形成的成果。理解了民事法律条文,就把握住了民事立法所确认的民事法律理论的精华部分。

  (2)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3)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在复习民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理解民事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切忌用公式化的思维方法来解释民事法律条文和现实社会中的民事现象。

  二、专业综合Ⅱ

  现阶段复习备考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给人的感觉是抽象、枯燥、难以记忆。这是法理学这门学科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造成的。建议复习法理学的时候采取以下方法:

  (1)多思考,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理学虽然是理论学科,但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渗透在各个法律学科之中。所以要结合其他学科中相应的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

  (2)掌握答题方法。对选择题,要恰当运用排除法解题。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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