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乡村自治中为何出现选举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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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相对自由地选举,确是民主的核心内容,正如亨廷顿所言,“选举是民主的本质,从这一本质中产生民主制度的其他特征。”基于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自1998年以来,我国法律把民主选举置于四项村民自治原则的首位。但就实践而言,民主选举这一原初设计在我国乡村自治的运行并不乐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因不良竞争滋生了贿选流弊,同时,在广大欠发达地区,村民对待选举普遍持消极冷漠态度亦很突出,以致许多地方出现选举大会难以召集,村干部分头抱着票箱上门讨票的怪事。毋庸讳言,村民选举冷漠凸显出一些地区乡村选举质量的伪劣,对此,国人绝不可忽视。而若要破解这一难题,首先需要找出其行为背后潜藏的逻辑。
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村民对投票选举的功效感
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存在效能问题,民主选举也是如此。如果人民的选举权是充分的,能够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民主选举的效能便是显著的;反之,民主选举的效能便遭到极大削弱。在乡村自治尤其是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无疑是关键,这一环节决定了未来选举的范围和对象。如果村民缺乏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自然就降低了村民选举的自由度和选举效能。
我国村民自治以来的法律政策变迁,表明高层立法者不断提高村民选举效能的立法取向。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没有规定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因此,各地在选举中都采取村党支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做法。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村民的要求下,突破法律对村民民主选举权的限制,创生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海选)的新方式。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肯定了农民的创新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村民要求充分选举权的客观尊重和理解。
但是,文本之上的法律到其贯彻落实,往往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自1998年法律颁布以来,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得到贯彻的,只是一些毗连城市工商业发达的村庄。这些村庄并存着传统精英和新生精英两种势力,后者由于历经市场经济的洗礼,拥有较多的经验和实力,会利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法律支持挑战前者,于是便出现了村委会主任选举中“龙虎相争”的局面。而新生派一旦竞选为村委会主任,就往往与传统势力的代表者村党支部书记形成对立,出现“两委矛盾”。
“两委矛盾”曾被社会过度关注,但实际上,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并未落实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制度,“两委矛盾”仅为个别现象,并不具普遍性。据调查,目前我国不少乡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一般采取两种候选人提名方式:或沿袭1998年以前的旧办法,由村党支部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上报乡镇党委认可后再送选举大会投票;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本质上往往是原有党支部(书记)提名候选人的翻版,因为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长指定,村民小组长是村党支部指定,村民代表对党支部是服从关系,再加上举手表决没有丝毫隐秘性,反对者不愿冒险得罪现任,因此,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提名下一届村委会候选人时,村民代表往往心照不宣。
由于在候选人产生的环节缺乏公开竞争,势必影响到以后投票竞选村委会时的公正。待大局已定,至于投票方式及过程是否规范科学倒显得无关紧要了。由此可见,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违背法律规定采取或变相采取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的方式,直接影响到村民投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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