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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法律常识1

更新时间:2013-10-22 16:0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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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法律常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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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八、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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